其實早就感覺到台灣的言論自由在這幾年快速的被限縮,而且未來的情況恐怕會更不樂觀,只是真的沒有想到,這一天來的這麼快。而且是由內政部光明正大的直接發文,毫不掩飾尋找法條來打壓抗議民眾。連古代的專制王朝,也還容得下百姓在衙門前擊鼓申冤,而台灣的網路卻已經不允許自認權益受到侵害的人發出他們自己的不平之聲。
用膝蓋想也知道,這個「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是一個民間抗議組織,組成聯盟的目的當然是在匯集大家的力量,希望讓政府聽到他們的心聲。這與一般要取得法人地位的人民團體有很大的不同。「人民團體法」當然有其存在的價值,但是這個「人民團體法」想要規範的目標,其立法的精神,是用來規範與保護人民團體的,而不是讓內政部用來打壓異議組織的。在過去可怕的戒嚴時代時,獨裁政府就是利用「人民團體法」來阻止人民行使集會結社權,那是典型的故意扭曲法令,好將異議份子入罪。而內政部的這紙謊謬公文,讓人彷彿又回到了白色恐怖時期。
特別是主管人民團體的最高機關就是內政部,換句話說,內政部就審核著這些團體能否成立。如果未來揪人組成單純的抗議組織,要表達任何訴求,都要向內政部登記的話,那豈不是非常可笑,因為抗議的人竟然要由被抗議的政府機關先同意,才能組成抗議組織,否則就是違法的行為。過去中國爆發假奶粉事件時,受害嬰兒的父母們也曾經組成了一個網路組織,用來討論如何就醫索賠,並互相交換資訊。結果中國官方也是以類似的手法,不讓這個組織成功登記,然後再宣告這個組織違法,最後逮捕這些受害嬰兒的父母,一一入罪判刑。之前有立委質疑政府單位要編列預算,讓官員們到中國考察,看來這些官員是真的從中國學到了一些東西啊。
未來馬政府如果真的開放瘦肉精,而且真的有人因為食用這些含有瘦肉精的牛肉而致病,受害者自發性組成「瘦肉精受害者聯盟」,在網上號召受害者一起向政府索賠。那以內政部現在的意思看來,應該也是想一體辦理,先發文警告這個組織違法,並要求撤下所有網路上的資料。如果這個組織膽敢去申請要組成人民團體,反正最高主管機關也是內政部,先百般刁難,再刻意拖延就好了。如果這些人拿不到組成人民團體的許可就上街亂遊行,繼續在網上發表文章資料,那就更好了,直接開罰,或是通通抓起來。有人也許會覺得這樣的設想很好笑,不可能發生。但是你說今天「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與虛構的「瘦肉精受害者聯盟」在本質上有什麼不同嗎??
這個政府連最基本的民主法治、言論自由都無法保障,還說要捍衛中華民國,實在令人感到齒冷。




真令人心寒.....
台灣的言論自由至少在格主和三民自這些媒體都看不到任何限制,
格主輕易的就說出"早就感覺到台灣的言論自由在這幾年快速的被限縮,而且未來的情況恐怕會更不樂觀,只是真的沒有想到,這一天來的這麼快。"這麼沈重的話,不過再次顯示了這部落格一貫誇張和扭曲的本質。
板主何不換個角度想,內政部若真能吃飽了撐著違法限制一個民間小團體的言論自由??為何不把你的部落格也給關了?
我不說話
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接著他們追殺社會民主主義者
我不說話
因為我不是社會民主主義者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
我不說話
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之後他們追殺猶太人
我還是不說話
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最後他們要追殺我
但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以上是德國 Martin Niemoller 的名言,將納粹改成
政府,我不是XXX後面加上「而且他們不合法,和諧
很重要」,就很適合送給樓上的二位了。
根據歷史的教訓,等到集會社團滅得差不多之後
國家機器就會開始轉向迫害特定人士了
廣義來說, 在網路上揪團沒登記,並以此團名義進行的活動也算違法.
我說話,然後就死了
後面沒有
中國應該是這樣吧XD
==
我稍微翻了一下人民團體法
第六十條(罰則)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亦同。
第六十一條(處罰)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亦同。
以上只有說要解散不能繼續活動
可沒有說過去的活動要抹殺掉喔(沒有說要回復原狀之類的)
所以內政部說要移除公開網站資訊,是沒有依據的!!!
恭喜,告死他吧!
PTT上的各版、Facebook上的社團
應該幾乎全部都是違法的
甚至個人的Facebook都有可能是違法的
故應該要將以上的所有資訊全數刪除!!!
要就把事情鬧超大,一發不可收拾
沒在怕的!!!
把政府不想聽,不想看,不想承認的事情透過法律來達成和諧的社會? 聽起來真不錯
摟上2位要不要也承認"北韓"跟"中國"其實領導是很成功的,美帝永遠是萬惡的..(笑
講難聽點,"法律"這種東西也是人訂的,非常容易受到當權者影響,誰敢保證人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笑
讓大家一起來討論吧!!
不過這確實凸顯了全台都更的問題刺激到執政黨
政府越是要讓"禁聲"
人民真的要這麼乖嗎??
窮則變,變則通
別忘了作用力與反作用力
這不是物理現象而已
對人民來說也是同理可證的!
所以我一點都不悲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很多歷史上推翻政府成功的抗爭,都是由小團體來的,中間獲的大多數人民的支持進而演變大型抗爭,格達費政權就是這樣垮台的..
所以"北韓"跟"中國"這種極權國家為什麼怎麼懼怕這種你口中的"小團體",中國連一朵花都在怕了
當然也可以承認"中華民國"這個外來政府正走向極權國家化? 為什麼?馬英九嗎你懂得...(笑
PS:中華民國史裡面最經典的就是當年"將介石"就是被"小團體"毛澤東的共產黨推翻,才逃亡海外的台灣來...(笑
腦袋清楚的台灣人會發現自己的政治異議言論與行動目前正被有效的分別壓制與分解:公領域方面,一旦出現相當規模的集體抗爭與串連表達就會被用法律與行政的名義鎮壓(假圖大提供「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的例子:從開頭先宣稱違法到未來被起訴)、私領域則是滿坑滿谷的業餘或專職鄉民們笑罵叫囂塞暴討論串以破壞言論的脈絡與意義(樓上不是已有現成的青蛙在呱呱鼓噪了嗎)。
就目前台灣社會的氛圍來看,這似乎是一個效益不錯的「維穩技術」。但反過來說,這個統治集團似乎太輕乎人們的叛逆與造反的強大動力:當許多人都發現自己努力論理論據的言論與行動都被孤立成「違法、激進的破壞分子」時,接下來就是用憤怒與極端的方式要求自己的聲音被聽到的時刻了,或許我們正向下一個228邁進當中。
http://www.scribd.com/doc/83196483/2012-2-23%E5%85%A7%E6%94%BF%E9%83%A8%E8%A1%8C%E6%94%BF%E8%99%95%E5%88%86-%E8%AD%A6%E5%91%8A7%E6%97%A5%E5%85%A7%E7%A7%BB%E9%99%A4%E7%B6%B2%E7%AB%99%E7%9B%B8%E9%97%9C%E5%85%A7%E5%AE%B9-2-29%E6%94%B6%E5%88%B0
更請各位至都市更新受害聯盟按讚留言聲援謝謝!
http://www.facebook.com/pages/%E5%8F%B0%E7%81%A3%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5%8F%97%E5%AE%B3%E8%80%85%E8%81%AF%E7%9B%9F/128722707194235
“馬英九腦殘受害者聯盟”人民團體
凡受到智障馬英九傷害過的百姓
或實在受不了馬正腐底下官員白癡言行
或厭惡馬戲團官府裡下流窩齪言語者
都歡迎加入
會費全免
但入會前要大聲恭念會詞
白癡馬英九去死
智障馬官員下地獄
幹你老母國民黨
這樣就可以加入本會!
大家把握機會喔
內政部會以超快行政效率來迫害本會喔!
這件事不能當作小事.今天一張公文.明天就是警備總部.執政者也真的把台灣人民當成大陸屁民在試刀...
台灣政府只將歷史列為考試科目卻無視了借鏡部分
說著我們做的不同 但實質卻是一樣的
就像是最近的Lin一樣,成名前沒人知,
等有點影響力時不僅場上被盯死,場外也被聚光燈閃的張不開眼.
如果這個和諧社會是高壓統治下的呢?
當你權益受到侵害 甚至危及生命
但為了社會的和諧 只能吞下去 或就地掩埋?
小弟愚昧
我剛剛看了一下該公文
它上面指出該組織擅改組織名稱
並沒有說要強制解散該組織。
但我比較在意的是第四點
(於文到7日內移除相關內容)
它指的是所有內容
還是說組織名稱更改後所發之文章
2. 內政部是如何得知電話號碼?
想深入一點吧,事情沒有想像的這麼單純...
依照公文內容, 我想因讓人是該會一直使用 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 發表言論. 但是該會 申請的團體名稱是 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協會所造成. 這就像是你叫張三, 但是你一直用李四發言, 這樣子會造成別人的誤解
我是覺得要戰的話麻煩自己先搞清楚狀況,不然讓別人陪著跳下去,最後發現被耍了,以後就不會有人幫了。不過,黑暗的想,這情況...有可能是對手故意陷害嗎XD
正式名稱與習慣通常使用名稱不同的團體,太多了吧。內政部連這個都能拿來當理由。實在真好笑。
別說人民團體,連營利的公司,對外使用的名稱與註冊的名稱也常常不同。內政部怎麼不開罰啊。擺明了就是要整抗議的團體。
(於文到7日內移除相關內容)
如果是說要將先前所發之內容刪除
那內政部其行為就非常可議了
找些法條說你哪裡哪裡不合法
然後恐嚇你要怎樣怎樣
說你名稱不相同
叫你移除所有的內容
以前戒嚴時期
還有說印刷廠是違建
然後抄走所有黨外雜誌的
國民黨政府同樣的招數
幾十年來都一樣
看到黑影就胡亂開槍。
我們的公務員吃飽沒事幹就會發個公文給自己桶簍子嗎?
你們太看得起台灣的公務員和台灣的公家機關的效率了。
反過來說,對於格主這種亂槍打鳥的言論還能輕易挑起這麼多網友無端被迫害的恐懼,真是讓人搖頭再三。
我倒會懷疑這事是和該聯盟唱反調的其他社團或民間組織故意去提告的。
真的有公文
http://www.scribd.com/doc/83196483/2012-2-23%E5%85%A7%E6%94%BF%E9%83%A8%E8%A1%8C%E6%94%BF%E8%99%95%E5%88%86-%E8%AD%A6%E5%91%8A7%E6%97%A5%E5%85%A7%E7%A7%BB%E9%99%A4%E7%B6%B2%E7%AB%99%E7%9B%B8%E9%97%9C%E5%85%A7%E5%AE%B9-2-29%E6%94%B6%E5%88%B0
看官員吃飽了沒事說培林不是瘦肉精
一點都不意外官員會吃飽了沒事打壓抗議都更的團體
倒是"完全不擔心官員會吃飽了沒事說謊"的那個人
含瘦肉精的美牛進口時
你要多吃一點....因為有研究指出培林可能會導致自殺行為
你可能最後會吃飽了美牛沒事跑去自殺
^0^
在網路成立聯盟還需要在內政部登記嗎?
這讓我想到大陸違反人道的計劃生育:有一對夫妻懷了孩子.去中國浙江政府機關辦理准生證.結果被打回票.理由是懷孕沒有經過審批!
http://service.dl.gov.cn/info.vm?id=19194
說白話一點就是.在准生證前要辦理准孕證.那中國網友就質疑.是不是再辦理准孕證前.要先辦理准操證呢?以此推上去.准高潮證.准射精證....荒謬的永無止境!
今天全世界的網路.除了在專制的國度外.網民高興在網路成立什麼名稱的聯盟.還需要內政部來認可嗎?
今天名稱需要認可.不然內政部移除網路內容!那明天是不是要一個一個檢查網民言論是否涉及"預謀叛亂罪"還是"思想犯罪"呢?
這跟中國政府的荒謬有什麼不同呢?
網民是有權利在網路自組任何XX聯盟.不管他在內政部是否有登記.或是登記名稱為何!
到時要移民美國錢也比較夠...
這樣也不會辜負在中國大陸刮民黨這個封號!
內政部的文很明確提到,不能用名稱B是因為他們成立的章程中,自己是用名稱A,請該組織回去正名(看是要改章程都用B,或是修正網路資訊用A)。內政部沒禁止說不能抗議,只是要抗議請先把名稱搞好再來,而新聞標題及內容都有引導讀者觀感往不同的方向。
這個內政部長口口聲聲要推動國土法...等等.但是做的跟說不一樣.還是這些都是他要推行的政策呢?內政部長我看再換一個好了...
姑且不論政府的動機是否單純(這是局外人無法得知的兩造恩怨),但它的確依法行政,且並未限制任何言論,只要求更改相關內文(名稱),否則警告(並非解散),也告知訴願的管道,這樣子大家是認為哪裡失當了?
個人認為,與其擔心戒嚴再起,不如督促咱的立法院諸公趕緊針對網路來修訂現存諸多跟不上時代的法律比較實在吧!!
你有看了嗎?
但它的確依法行政,且並未限制任何言論,只要求更改相關內文(名稱),否則警告(並非解散),也告知訴願的管道,這樣子大家是認為哪裡失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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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是天賦人權的國度.憲法裡真的保障各種自由.那人民上網是有言論自由的(除非涉及非公眾人物的毀謗罪).當他發表言論被要求移除.這跟中國微博屏蔽文章有什麼不同。
而且人團法是有罰責的喔!今天警告.明天開罰.天天告發.身為國家機器的司法院.你不繳罰金.是可以直接假扣押動產及不動產甚至逕行拘提,當國家機器要整死你那還不簡單嗎。
這也就是爲什麼網民要發出不平的吶喊,因為今天人民的權利可以被侵犯,那明天呢?隔壁的中國政府就是一個血淋淋的借鏡再給我們看。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260666.shtml
http://news.qq.com/a/20110324/001409.htm
上面兩則都是被有特權的人宣稱自殺.更有一堆人被神經病(要抓你直接栽贓你是神經病就抓起來).被因言獲罪不用審判直接勞改兩年,而中國共產黨當年也是打著民主旗號反國民黨的,而權利一到手的今天大辣辣跟人民表態我就王法我怕誰!!
這還不用警惕嗎???
說到人民被自殺.中國網民貼這則歷史故事回應現狀:
http://news.ifeng.com/history/minjianshuoshi/jinmanlou/detail_2011_09/14/9175806_0.shtml
人團法是有罰責的!今天警告.明天開罰.天天告發.身為國家機器的司法院.你不繳罰金.是可以直接假扣押動產及不動產甚至逕行拘提,當國家機器要整死你那還不簡單嗎。
如果你真的是民主國家的公民.那你必須要有"防微杜漸"的觀念.人民的權利不可以被一絲一毫的踐踏.若是你不在乎.若是你不發聲.那你就會像對岸的國家生活在專制獨裁的體制下...
是公民就要告訴你的政府這個不准那個不許!
是屁民就等著當太監奴才.動不動就跪下來喊著青天大老爺!
基本上能了解這件公文在說什麼和為什麼內政部會發這份公文,
就會把這篇起閧文和附和的盲友的"讜論"當笑話看。
第二:可以不服提訴願或行政訴訟,再不然找立委監察院:中國能這樣嗎?舉中國有人離奇死亡會不會扯遠了,文不對題?
第三:問題在過時的法律而非自由被踐踏
1.內政部的公文其實寫的不清楚,不過人民可以解讀啊!或申請其詳予說明。就我看,所謂的移除,就是把名稱不符的部分改過來就好了,其他內容並沒有移除的必要。至於為何要改名稱,可能是這個網址是.ORG,是個團體申請的網址,而其申請的名稱與使用的名稱不符,可不可以這樣,可以再討論。但面對內政部的公文,並沒有必要解讀成所有內容都要移除。
2.內政部的這個公文,只是行政指導。不遵守,再看內政部是否要作出行政處分,其處分的內容,最大也只能是取消團體的登記。內政部並沒有權力去移除網頁上的內容。
3.這個團體其實可以不鳥這個公文,等內政部的下一步再來作法律的攻防。這件事情現在就鬧到網路上沸沸揚揚,似乎是太早了一點!
竟然還有人大言不慚的說在這個社會言論自由有保障?
這種發言要不是被洗腦到恍神就是網軍,而老實說在台灣目前的情況下,
這兩種人實際上沒有必要也無法區分。
扣帽子(網軍)、稻草人謬誤(政府決定結社名稱)、不當結論(這種人被洗腦或是網軍)
當我在53樓指控你們這些將言論自由想當然爾視為政府禁臠的人是被洗腦或網軍時。
我等於同時宣告你們沒有與我對話的資格,所以不用費心來戰我了。
這也是我第一次與最後一次對你們說的話,這樣的邏輯55樓懂了嗎?懂了很好,當然,不懂也沒關係。
***********************************************
請看公文第一頁第四條:請貴會於文到7日內移除相關內容.怎麼說言論內容並未被要求移除呢?
一個民主國家的公民.若是不能警惕歷史.對於政府施政措施不能防微杜漸.就不能當公民.只能當屁民!
所謂的屁民就是.天天喊著圍觀改變中國.若是警察問話就回答我是路過打醬油!這樣人生會不會太悲哀呢?
當你對自己的權利睜一眼闭一隻眼時.權力擁有者他也會毫不客氣的打蛇隨棍上.不然怎麼會有.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這些話呢!
記得馬丁.路德.金恩說的:“歷史將記取的社會轉變的最大悲劇不是壞人的喧囂,而是好人的沉默。”
行使你公民緊盯政府該有的權利這一點都不會顯的誇張!
2. 這是行政處分~ 有問題請先訴願
3. 關於第四點內政部說得太過離譜且模糊~~ 去訴願吧
4. 要求用正確名稱發言並無違誤~ 若為個人,這算是冒名發言,對客觀第三者而言根本不知道這兩個組織是同一個,假設我用你的團體名號在外發表一些對你不利的言論,你是否會要求我道歉呢?其實內政部的意思也只是如此而已
同樣地,這麼多鄉民關心這個事件,有的理性、有的訴諸情緒,怎麼能說大家有屁民化的傾向呢?依我看來,台灣有更多不公義的事情值得我們關心,沒必要為這個看似滑溜的組織費心
P.S. 樓上訪客的發言有康德的遺風;)
言論自由是絕對的,誰能定義什麼是高等什麼是低等言論?
http://mtlin550.pixnet.net/blog/post/25254620
宣稱 228 沒死人或沒有南京大屠殺,罵外省豬,本省台獨賤種,通通都是言論自由! 對於講這些蠢話的人可以口諸筆伐,用市場力量抵制,對於個人的侮辱就讓被侮辱者告,但政府不該有追訴的權利!
只有保障任何蠢話的言論自由,政府才無法以此為由讓人民閉嘴
內政部根本沒有要禁該團體的活動或言論,
只是要求他用之前申請的名稱。
而且這事肯定不會是公務機關主動關切,而是有其他民間社團藉此抵制該團體,
我們的公務員沒有那麼積極任事啦。
簡言之,這事根本沒有牽涉到言論自由的問題.看到一些人沒弄清楚這件事的真相就大張旗鼓討伐政府限制言論自由,真是愚不可及。
只有傻瓜才會被立場偏頗' 危言聳聽的板主牽著鼻子走。
登記名稱跟使用名稱不同的公司團體,根本到處都是
不信在附近的雜貨店、文具店、便當店隨便買個東西
請他們開個收據,看看收據的名稱跟店名一不一樣就知道了
故的確如64樓講的,公務人員不會隨便沒事找事做
那為什麼登記名稱跟使用名稱不同的遍地都是
偏偏要找都更受害者聯盟的麻煩咧?
呵呵,那當然就是"有事"了
通常跟"立委""高層"脫不了關係
"民間團體"....?....騙人沒當過公務員喔
"民間團體"後面沒東西的話,有事都隨便找個藉口打發掉了
哪來那麼積極,科科
亂指責人是共產黨就要人解釋
哈佛大學甚至要求職員要填寫忠貞調查之類的表格
教務長還解釋這個文件是個形式而已
不要想的太嚴重
雖然讓你不太舒服
但是就像舔郵票一樣
這時一個義大利來的教授站了起來
他說
教務長.我來自法西斯國家
我可以告訴你
一開始他們要你舔的是郵票
再來
你就準備舔別的東西了!
52樓的
你覺得被威脅撤網路文章沒關係!
再來你就準備被封口
再來你就不用想有沒有關係了!
因為你已經不能想了!
說到違反章程,喔喔,國民黨的黨章反對共產主義耶,怎麼沒發文警告該黨的活動違反章程?
呵呵,那當然就是"有事"了
通常跟"立委""高層"脫不了關係
"民間團體"....?....騙人沒當過公務員喔
"民間團體"後面沒東西的話,有事都隨便找個藉口打發掉了
哪來那麼積極,科科 "~~~~
你在這裡還算頭腦清楚的
不過我不曉得你到底知不知道這回和都更團體摃上的到底是哪個民間團體?
難道是立委或高層?新聞檢索一下就查得到了,
這種小事只要有人去公務機關檢舉,公務單位就得處理,包含發函。
還扯到立委、高層咧。你想太多了。
這件事情的會被內政部糾正的問題在於團體名稱,受害者協會這樣的稱呼,營建署擔心會影響到國民對於都更的觀感。個人也是讚同的,確實都更可能有些弊端,但是都更正面的方向也很多,我家沒有錢或是牽涉到任何都更,但我也認為受害者協會這樣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名稱不妥。
當然您可以認為,用受害者協會這個名稱是他們的自由,但請問您能證明他們真的是受害者,還是打著這樣的稱號牟取利益的一群人?政府機關有問題,人民團體一定就是良善的?騙財騙色的人民團體很多吧!
而且自由可以無限上綱嗎?那我也用個"假圖天國荒謬言論受害者協會"(假圖大抱歉啊只是舉例!)天天在網路上發表一些受害的觀點,可能我看到某些內容很氣啦,跟某個留言者吵架不爽啦,但這樣我認定的事實,大部分的人都認為不是的時候,我用這樣的名稱來活動,是自由還是毀謗呢?
都叫自己受害者了,這一竿子到底打翻了哪一船人啊,難道那些受益者紛紛表示"被受害"了嗎?
你的法治觀念還需要加強。
如果有人對假圖大發出了誹謗的言論,假圖大要申張權利,必須靠「法院」!而不是靠行政機關,而且法院應該調查的是「言論」本身是否該當「誹謗」的構成要件,絕不是這個團體的名稱。
當然,廣義來說,團體名稱也是言論的一部分,但「假圖天國荒謬言論受害者協會」不可能該當誹謗的構成要件的,「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也不會。
然後,最重要的一點,如果「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有誹謗的言論,內政部應該向法院提出告訴,而不是濫用行政權去處理網站。
我倒真想看看內政部敢做出什麼行動。
唉,唉,唉
1.都更跟你家無關,所以那些被影響的都是無的放矢? 你家附近沒北極熊,所以說北極熊存在的都是說謊? 覺得受害的人自然會去加入受害者聯盟,讓社會公評他們的訴求,有禁止受益的人去成立受益者聯盟嗎? 自認受害者何時有替受益者講話的義務?
2.自覺財產受損的已經夠符合我的受害者定義,不然還要經過你核可?
3.你去成立"假圖天國受害者聯盟",我想版主歡迎之至,只是我想不通他曾經侵犯了你什麼權利? 財產損失? 言論自由被侵犯? 文章被刪? (Mind you,這是私人網站)
講了笨話被人圍剿,這是市場機制,覺得被毀謗的話自己去告毀謗你的就好了
唉,唉,唉
行政機關本來就有一定的裁量權,XX受害者聯盟這樣的名稱,本來就有毀謗的可能性,行政機關在考量人民團體名稱時,當然有排除未來可能造成法律糾紛的裁量權。
除了毀謗,違反公序良俗也是常見的駁回原因,例如我今天組一個多P亂交好爽協會,申請人民團體名稱,照您的觀點,團體名稱這是我的言論自由,反正多P亂交只要合意也不犯法,但內政部保證駁回我的申請,因為團體名稱違反公序良俗。
所以沒有明確證據前,說XX受害者協會不該當毀謗罪構成要件,是您自己的觀點,但絕對不是完全正確的法律觀點,請勿誤導大家。不才小弟我的幾個學位中,也有個法律碩士的學位。
法院不告不理,但行政機關本來就有積極的裁量權。內政部之所以有裁量權,請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九條。如果人民團體對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有意見,也不是沒有救濟管道,可以透過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的方式處理。並非沒有救濟管道。
至於這件事情,內政部做的,就是駁回他的申請,當事人也知道自己有問題啦,所以最後用「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會」通過立案,但是陽奉陰違,仍用「都更受害者聯盟」為名發起抗爭活動,這樣其實本來就違法了,才會被糾正,新聞不要只看一半甚至根本不知道前因後果就胡說八道。
經常可看到有人舉著"我不想被關部落格"、"言論自由快沒了"等等類似訴求的大字報參加遊行
結果呢?2012年又再選了1次
有部落格被關了嗎?
尊重泛綠支持者的恐懼與想像
你們對言論自由的追求與悍衛的精神令人動容
也請繼續持續下去
台灣一點一滴流失中的言論自由就靠你們來挽救了
感謝你們陷自己於高度被迫壞妄想症中而仍持續為台灣言論自由發聲所做的努力
記得每4年大選一定要出來提醒我們大家
內政部駁回的理由十分牽強。
該團體於2010.8.18 第一次向內政部送件,申請的名稱就是「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人權協會」。
你知道內政部用什麼理由駁回嗎?他的理由是「都市更新宗旨任務涉及專業者,發起人應有相關學經歷背景。」
可不可以告訴我, 為什麼要當一個「受害者」, 還要有專業背景?????
申請被退件的經過:http://www.facebook.com/notes/%E5%8F%B0%E7%81%A3%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5%8F%97%E5%AE%B3%E8%80%85%E8%81%AF%E7%9B%9F/%E4%BA%8C%E4%BA%8C%E5%85%AB%E5%89%9B%E9%81%8E%E5%85%A7%E6%94%BF%E9%83%A8%E9%87%8D%E5%9B%9E%E9%9B%86%E6%9C%83%E8%A8%80%E8%AB%96%E6%88%92%E5%9A%B4%E6%99%82%E4%BB%A3-%E9%97%9C%E6%96%BC%E5%85%A7%E6%94%BF%E9%83%A8%E8%A6%81%E6%B1%82%E7%A7%BB%E9%99%A4%E7%B6%B2%E7%AB%99%E7%88%AD%E8%AD%B0-%E5%8F%B0%E7%81%A3%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5%8F%97%E5%AE%B3%E8%80%85%E8%81%AF%E7%9B%9F%E7%9A%84%E4%BE%86%E7%94%B1/316490425065473
那這個團體為何不透過訴願等救濟程序,而要更名之後再申請?
訴願流程沒有很複雜,這名稱真的很重要,或是內政部理由很牽強的話,要爭取自己權益,連個訴願都不願意用那就沒辦法了。
他自己都放棄這個名稱了,您們是在喊什麼燒???
若是政府可以審查人民團體的名稱是否符合該團體宗旨.是否涉及善良風俗.那才叫無限上綱...
按照幾位樓上的邏輯.那內政部也可以行文警告以下團體改名稱:
阿宅事務所-->鼓勵糜爛生活
MC.HOTDOG-->指涉月經
拷秋慶-->鼓勵手淫
中台禪寺-->建築物華麗與佛教精神內容不符
旺旺仙貝-->吃下該食品並無此效果
長壽香菸-->請貴公司到文7日內提出食用該產品有此效果之醫學證明
............
............
............內政部可以包山包海要求台灣一切名稱提出解釋及要求更改內容
那是不是又要說:如對內政部行文警告不服者.請走行政訴願救濟.被開罰告發者及被撤銷團體可向法院申請國賠呢!
還記得東星大樓國賠打了十幾年.以樓上諸位風涼留言者.有此時間與財力嗎?
究竟是政府的爲了人民而存在.還是人民為了政府而存在呢?
究竟是政府爲人民服務.還是人民爲政府服務呢?
現在的內政部又倒退回到審查淨化歌曲那個年代嗎?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簡單說,如果照您的觀點,法院為什麼有資格判人生死或關起來...OK你說是法律授權的,那法律為什麼又有這個資格呢?法律也是某些人的意志不代表全部的人啊!
所以人民只要自由,什麼法都可以不要管就對了!您說這樣最好了是吧!官司常常需要打很久,所以法院什麼的也趕緊解散,有糾紛就決鬥,一秒定勝負比較快吧!是這樣的意思嗎?
例如我申請立案成立" 假圖天國好棒協會",卻一直用"台灣獅子會"的名義辦活動,這樣會造成混淆,也可能對獅子會的聲譽造成傷害,當然是違規的,一樣會被內政部發文制止。
這跟網路言論自由根本八竿子打不著關係,純粹是該組織違背了申請時同意遵守的規範。
可是當初沒有據理力爭就是那個協會自己笨了…
"柯景騰"這個名字是柯家向政府登記的名字,用"九把刀"的筆名活動,為什麼這人不用自己名字,偏偏要用"九把刀"? 喂,內政部,你的工作來了!
請問另一個"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在哪? 沒團體先用這名,那名稱權被侵害的在哪裡?
你回了 #73 的卻跳過我的 #74 質疑,我很受傷呢~
至於您的提問:
1.筆名非需要登記立案的人民團體,不適用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內政部無權處理。
2.重複的名稱為設立人民團體審核的要件,但仍有其他要件,請自行參考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七條與第九條之規定。謝謝。
你看不出來對比嗎?
柯景騰=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協會=官方正式登記名稱
九把刀=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自己愛用的名稱
今天這件事可笑之處在於,柯先生用九把刀的筆名第一次投稿小說領了稿費,內政部說這跟你登記的真名不符,還要求他撤下小說,退回稿費
我看了你說的法條,還是看不出違反哪裡,你直接講哪條吧!
至於您自己的舉例,根本無法類比,那是您自己想像出來的,法律不是這樣自由心證的。
至於用這點駁回是否荒謬,當事人都沒用訴願來救濟了,乖乖改名再申請,就當他們也認為適合吧,我非當事人不知道內幕無法評論。
德國海盜黨(Wikipedia):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E%B7%E5%9C%8B%E6%B5%B7%E7%9B%9C%E9%BB%A8
歐洲、日本色情行業是合法的並且可以大方公開招攬生意,台灣也學起來,就是向先進國家看齊??
另外,德國可以組海盜黨,但是德國人不用說組納粹黨,連穿納粹服飾上街都會被抓喔!所以要用德國的邏輯規定台灣人也不可以穿納粹飾品?
露天賣納粹飾品的通通抓起來關啦:
http://search.ruten.com.tw/search/s000.php?searchfrom=indexbar&k=%AF%C7%BA%E9&t=0
看過這份公文原本跟公視議題的「名不副實? 內政部要都更受害者聯盟移除網站」(網址:http://pnn.pts.org.tw/main/?p=39355)就知道,連申請海盜黨也會被以「誤導組織犯罪嫌疑」駁回?這個國家令人可笑。
至於你所提到的「德國的邏輯規定台灣人也不可以穿納粹飾品?」嗯?上次不就是有以色列抗議某個島國政府嗎?這新聞你看過了吧?照你的認知,這個島國機器是否可以用閣下認知,強硬地要這島國的國家機器拒絕向以色列道歉?
合影登軍聞社 以色列抗議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13265/IssueID/20110708
不過我不是想討論這個問題,而是人民結社,國家機器行政裁決的問題,公文原本請先去看過一次,而不是去討論什麼廢死、色情、納粹等議題。
喔,行政機關的自由心證是唯一真理的話,那這部落格可以關了,我的也可以關了,還需要討論什麼? 政府說你違反(前)刑法一百條就是違反刑法一百條
說到用這個第七項第七條駁回第一次申請,更有趣了,"都市更新宗旨任務涉及專業者,發起人應有相關學經歷背景。"
第一次:"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發起人沒有學經歷背景,駁回
第三次:"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協會"-->接受
同一批人,第一次沒有學經歷背景,我想第三次申請時他一定拿了哪個大學的碩士吧,不然怎麼突然不是問題了? 解釋一下吧,嗯?
綜合這學經歷需求跟你之前邏輯:
三聚氰胺受害者聯盟,發起人應有化工背景,而且三聚氰胺是重要工業原料,原名會影響名聲,所以該改成"三聚氰胺食用者互助會"
iphone 手機爆炸受害者聯盟,發起人應有電子背景,iphone 可以做很多事耶,原名會傷害蘋果商譽,所以該改成"關心 iphone 安全互助會"(受害者 OS:媽的,電池都爆炸在我臉上了,還不准我叫自己受害者?)
ECFA 受害者聯盟,發起人應有經濟學背景,而且 ECFA 的好處不能忽略,原名稱會傷害 ECFA 在社會大眾心中印象,所以該改成"ECFA 監督聯盟"
順便回一下我的 74F 質疑吧?
基於這類邏輯,人民若沉默,這個冷酷的國家機器就認為這些人民默許,他們也有自己一套的理由,反正689萬讓我當選,我說得算。
有沒有心理準備面對未來國家機器的行為?像是品嚐培林?
http://mtlin550.pixnet.net/blog/post/27216552
媽媽一昏倒,文件不足的突然就變成合格? 在美國文件缺一就是不可,而且都清清楚楚寫在官網上,你鬧割腕自殺也不會給你過
所以台灣的政府機關根本是想到什麼就要什麼,端來了又說還缺另一個,看清了嗎?
至於對這個裁量權本身的個案審查,有疑義之當事人應當依照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的流程救濟。而且以系爭案例觀之,如當事人有充分事證,佐證其為都更的受害者,則獲勝的機率不低,且訴願等流程不同於民刑事司法,流程較為快速,輕率放棄權益,改名送審,不得不讓人懷疑另有隱情。
如果對法令本身就有疑義,請找立委提案修法或是申請大法官解釋。例如司法院釋字第644號解釋,就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卻認為違憲失其效力。
所以我國政府對於限制人民權益的法令,實際上有許多保護與救濟的措施,如果怠於行使,還怪東怪西,有失公允。
如果不同意這樣的玩法,投票換政府也很難,因為扁政府時期這項規定並沒有什麼修正,所以大概只有您起兵推翻這個政府,自立為王創造一部理想國法律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啦。
這類辯論模式,大都有這類的延伸,例如:
你對蔣中正的銅像潑紅漆=不要用10塊錢硬幣(但問題還沒解決)。
你不承認ROC=不要使用ROC的護照=不要使用ROC的鈔票(中華台北還是存在,問題又沒有解決)。
或者是拿阿匾八年沒做到的修正等梗,去合理化這個現況。
當然啦,你拿中國的那套起兵推翻政府的爛梗,更是烏龍。現在的網民的武器不是傳統的冷兵器,可能就是數位相機、攝影機、NB、紙筆、網路、Facebook等「武器」去進行改變。若你以為可以拿傳統的冷兵器去對抗這個島國的現狀?其副作用還比行使公民權去監督政府做法還要強大。
內政部關切團體名稱的行為確有爭議,但也非沒有訴願管道(效果如何有待觀察..)。這件事的核心論戰應該是行政裁量vs自由。言論自由是絕對的嗎?是,也不是。有興趣的話可以去看看彌爾和康德的觀點吧:)
在在突顯這個非主流論壇中的主流見解(以板主為主的),其水準之低落和泛情緒非理性。
內政部發文糾正確實合法合理,只是處置手法或許有引人爭議的地方,
但就是有人硬要牽扯這是打壓言論自由,開始哀北靠木..
結論就是:各說各話,沒有是非也不會有真相。
這個部落格的一貫風格,也代表台灣社會的一個縮影。
(氣&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