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說這幾天發生了一件事,那就是台北市政府要告一個台北市議員,因為這個議員疑似強行進入目前暫停營運的貓空纜車站,並根據進入後所取得的資料,質疑台北市政府對暫停營運的貓纜站疏於管理。而台北市政府則反擊說該名議員是破壞門鎖後私自進入,將以違反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對這名議員提起告訴。政治上互噴口水的部份沒有什麼好談的。個人覺得比較有趣的,是因為個人平日閒暇之餘也自修一點法律,因此覺得這個案例中可能有些值得討論的法律爭點,想提出一點個人的看法,還望網上法學專業的朋友不吝指教。

個人如果是該議員委任的辯護人,應該會將辯護的重點放在「貓空纜車車站的空間」是否為法條中所稱的「他人住宅、建築物」上。因為刑法第306條明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很明顯的這條法律所保護的法益是「私人領域有不受無故侵入的自由」。所以北市府如果想要以這條提告,其認定的就是未營運的貓纜站是屬於他人所有的私人空間,也因此該議員未經許可強行進入貓纜站內,違反了這條法律。

但是問題來了,貓纜站雖然目前沒有在營運,但是是否可以算是私人領域??這大概會有非常大的疑義,甚至會是整個案子的爭點所在。貓纜站屬於北市府這個法人所有,這沒有問題,但是法人有分公法人與私法人,私法人所擁有的辦公集會處所或建築物,算是私領域應該沒有問題,但是台北市府是所謂的公法人,那公法人會有「私領域」嗎??特別是貓纜站並非北市府所擁有,專門提供給府內員工使用的宿舍或辦公室一類的建築,而是一個公共運輸設備。相信貓纜在規畫,設計,送照時所依循的都是公共空間的相關法規。那雖然目前暫停營運,但是也無法就這樣認定說貓纜站已經變成了北市府所擁有的私人空間。

這些公法人所有的交通建築空間,為維護其運作的安全,當然會劃定禁制區,以阻止一般民眾的進入。貓纜暫停營運後,是否有公告這個原來的公共空間已經列為禁制區,這我不知道。但是就算有,違反這樣的禁止命令,受到的應該是行政罰,也就是罰鍰,而不是刑罰。這個差別就像是你違反了市府的禁止停車禁令,會收到交通罰單,但是市政府不會也不能把亂停車的駕駛告上刑事法庭。就法律上來說,雖然刑事法庭的處罰中亦有單科罰金,但是其性質與行政罰上的罰鍰,是有根本上的不同。再者,若認定目前未營運的貓纜是市府劃定的私人領域,那另設一例,如果有遊民在冬夜裡,溜進深夜未營運的台北市捷運候車站裡睡覺,那對這個遊民能以觸犯刑法第306條無故入侵他人住宅罪相繩嗎??若真因此判處這個進入暫時未營運公共空間的遊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未免法網過密,執法過苛。那未來所有市民進入公共運輸空間時,是否都要特別注意,何處是市府認定的私領域,一但有「入侵」的事實,就觸犯刑法嗎??

當然這個議員是不是在作秀,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而是對於台北市府所提出的法律看法有點質疑。此外台北市府還說要同時對該名議員提起「竊盜罪」與「損毀罪」的告訴,因為從監視器畫面裡看到該名議員的助理有帶走幾張市府印製的文宣、且在進入貓纜站時,有破壞原本阻隔設施的嫌疑。關於這一點,個人比較好奇的是,市府到底要告那一條,因為刑法「不罰犯罪前行為」、更有「重罪吸收輕罪」的特性。小偷進入別人的住宅偷東西,當然都算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與建築物」,否則怎麼偷東西,所以入侵他人住宅與建築物就是小偷偷竊的前行為。若要以「竊盜罪」起訴審判這個小偷,那就不能再同時以「無故入侵他人住宅與建築物」起訴,因為法律規定不能一罪二罰,入侵算是竊盜的準備前行為。竊盜是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較重的罪,所以應當論以竊盜罪而不是「無故入侵」罪。而「毀損門鎖」更是「入侵他人住宅罪」的準備前行為了。不過帶走幾張貓纜文宣,是否能成立竊盜罪的主觀犯意,相信也是很有疑義的。

一點看新聞時,閃過腦際的個人法律看法,與網上專精法學的先進討論砌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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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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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搞錯方向了,你想了這麼久,還看不出這問題的實質么? 這個問題的實質是有權勢的議員勾結不良媒體,拍戲製造假新聞。

    如果這件事情不懲處,那以後,我們就可以找演員扮演李登輝送巨額資金賄賂阿扁包庇自己的弊案,然後讓媒體在新聞節目里播放這段影片片段,聲稱這是新聞片段。

    此風不可長,建議吊銷民事新聞台的執照。
  • 台灣不是中國,不像你們的媒體都是黨的喉舌,不乖中宣部就吊照抓人的。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9/10/16 08:02

  • 至於起訴白目議員,不過是警告其他不良議員,整肅問政風氣的手段而已。

    反正是微罪,根本不值得深入研究。
  • 一樓只看新聞不思考一下嗎?

    想一下Hacker的行為和Liar的不同. Hacker雖然是非法正義, 但是他確實找出網站的問題點提醒大眾. 議員做的也是這樣的非法正義. 當然要法辦理虧沒話說, 但是不能就此把他整各打黑而陷入北市府的邏輯, 忽略掉貓纜安全上的疑慮.

    光這點就比腳尾飯強多了, 媒體就是故意把性質不同的兩件事拿來一起比擬, 不好好思考一下容易被媒體跟北市府的邏輯牽著走!
  • 貓纜問題那麼多,不見調查,反而是這個306條的輕罪,新聞說北檢已經分案調查了。真不知道該怎麼說。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9/10/16 08:06

  • 你是想說只要 大義 正確,就可以不在乎手段么,即便這個大義還是假的?

    而且,洪議員真的是個軟腳蝦,他不懂工程,看不出破綻,也不如丘毅,沒有人願意提供情資給他,不懂問政,無法揭出弊案,只會耍小聰明,結果反倒使議題失焦,被國民黨揪到把柄反擊一耙。

    還拖累 民視,估計要被吊銷執照了。

    就算國民黨認錯,加強保安,多派警察巡邏,那你以為這個貓纜就揭弊成功了? 扯淡嘛,因為弊案根本不在安保嘛! 洪議員根本搞錯狀況,就是在自我炒作罷了,對真正揭露建商與政府勾結一點貢獻都沒有,只會轉移注意力到他自己身上,然後明年繼續當選議員,安安心心做個假民代。
  • 我真的覺得你的思維,真從一個非常可怕又封建專制的社會裡走出來的。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9/10/16 08:07

  • 笨蛋問題不在入不入侵,問題在顏色不對...就是這麼簡單
    總之,誰要是再提貓纜就是對當今聖上不敬,處大不敬罪。當誅九族....
    反正一些藍丁丁的想法就是這樣....一提貓纜就有被迫害妄想...
  • 笨蛋問題不在入不入侵,問題在顏色不對...就是這麼簡單
    總之,誰要是再提貓纜就是對當今聖上不敬,處大不敬罪。當誅九族....
    反正一些藍丁丁的想法就是這樣....一提貓纜就有被迫害妄想...
    ----------------------------

    那你就安心做順民好了
  • 如果北市府意圖用刑法來「威嚇」議員那是很糟糕的事情 就算退一百步說這議員確定勾結媒體 也不應該允許北市府以刑法306條起訴作為警告的意圖
  • 如果北市府意圖用刑法來「威嚇」議員那是很糟糕的事情 就算退一百步說這議員確定勾結媒體 也不應該允許北市府以刑法306條起訴作為警告的意圖
    -----------------------
    那你以為,議員犯法就不能追究咯?是不是啊?

    那我找議員和演員拍一卷錄影帶,描寫陳水扁民政長官找酒店妹搞不純潔交往也沒錯咯,放到電視臺播也不應該被告訴啦?你是不是這個意思呢?只要起訴我和這個議員,那就是不當濫權起訴囖?是「威嚇」議員吧?

    臺灣到底是不是個法制國家?你說呢?
  • 這裡面,最扯淡的是 洪議員根本沒有任何揭弊建樹,還是搞假揭弊,卻成功攬功上身,模糊弊案焦點,讓那些真的在拼命揭弊的議員,如:徐佳青議員如何自處?
  • 刑法306條的要件「無故」也很重要。所以消防隊為救火侵入你家不構成此條要件;保全公司侵入你家關瓦斯也不構成要件。

    洪議員有監督市政之責,他接獲民眾陳情所以前去查勘,也不具「無故」這個要件。
  • 撇開政治上爭議不論 貓纜作為一個公營造物 不可能存在有一個自然人或私法人得以控制的私空間 也就不存在侵害個人法益的問題 即使現在是禁止進入狀態 但此一狀態係由一般處分所造成 如果有人違反該一般處分 也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 這是本人看法 不是很嚴謹 要請高手多指教
  • 我是認為既然一開始沒有碰觸到刑法法益的侵害 就不用去檢驗構成要件是否存在 洪議員自然有監督之責 但很明顯的他沒有照既定的行政程序走
  • 想對czd01說 國家制定的法律不只有刑法而已 不是你看不順眼的就要用刑法來懲罰他 刑法理論上是所謂的最後手段
  • 一樓跟四樓好好笑,哈哈哈。這篇文章應該是要討論市府擬告的法條吧…,並不是說沒辦法告就能證明議員的正義。哈哈哈。
  • 用什麽法,來起訴洪姓議員,都沒所謂,因為是微罪,而且可能不會量刑,可能只會剋扣罰金,問題本質是,施工單位有安裝防盜門,監視器材,洪姓議員仍然強行闖入,並且拍攝虛假畫面,稱沒有防盜門,門是開的,所以疏於安保。那,我可不可以踹開你家門,同時拍攝一組你家裡大門敞開的錄像,拿到新聞台播放,說:你家里大門敞開,疏於防範,證明你家裡房子的承建方有弊案?

    這不就是 赤裸裸的誣陷么?問題焦點是議員誣陷,而不是如何對議員量刑,因為法官根本就是會剋扣罰金了事,根本不用考慮。
  • 一樓跟四樓好好笑,哈哈哈。這篇文章應該是要討論市府擬告的法條吧…,並不是說沒辦法告就能證明議員的正義。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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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說的沒錯,博主在討論法條,不過我的意見是法條無所謂,因為根本不會重判,剋扣罰金了事,沒浪費時間討論之必要。
    應該討論下洪姓議員行為的正當性。
  • 想舉個例子,如果一般民眾三更半夜破壞政府機關(例如市政府.圖書館...等)的門禁,入內拍攝,不知道犯不犯法??這些地點也是公領域,也沒有公告列為禁制區,但是在開放時間以外遭到民眾破壞門鎖侵入,不論他目的為何,難道算是合法行為嗎?

    另外,有人說議員是在監督,並非無故,那也要看其妥適性吧,否則,每個議員都能以監督為由,侵入民眾家中,那不是天下大亂了?
  • 我的看法是這樣。您舉的例子都是很明顯的有禁制的區域標示。在一般人的認知中,也明白這些地區在什麼時候是屬於關閉的情況。但是屬於車站等開放空間公共運輸設施這一方面就有明顯的不同。而是否有破壞門鎖,從目前得到的資訊,我仍然無法判斷。(這也是兩造的主要爭點所在,我非法官,無法調查證據)。在兩造說法不同,另一方也有引用網路上網友在幾個月前進入貓纜站玩,並拍照的證據下,實難斷定就是「蓄意破壞門鎖」。

    高檢最近對於中國遊客馬中飛入侵軍事設施案,採不起訴處份,其主要論點也在,軍方並未明確標示禁制區。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9/10/16 08:20

  • 既然一定要討論,那我就討論下法條,貓纜雖然是公營項目,但是在竣工開放給公眾之前,施工期間,仍屬於公有財產,雖然名為共有財產,旦並不代表洪姓議員擁有闖入的權力,因為他未經其他全體市民同意,而此時,台北市政府代表全體民意,它說不同意,所以,洪姓議員闖入罪成立。

    施工單位有安裝防盜門,監視器材,不存在安保問題,雖時有大門敞開狀態,但全因室內有施工人員監管,也未出現偷盜案件,所以,洪姓議員闖入為 "無故" 闖入。
  • 我真的覺得你的法律常識一整個錯亂....無法跟你談法律耶。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9/10/16 08:10

  • 一旦是侵入住宅的竊盜罪,那適用的法條就會從320條變成321條了。

    還有毀損和竊盜之間,必須是「一個行為」犯數罪名才有想像競合的適用,如果是兩個行為犯兩種罪名,那就是已經被刑法弄掉的「牽連犯」。
    為竊盜而破門,這是想像競合,但破門之後才起意竊盜,那就不是了。

    還有公共區域的問題,舉個例子,公家機關、公立銀行或者學校的教室,是公共區域,那當機關、銀行下班,教室鎖門之後,可不可以拿個電鋸鋸開門跑到裡面去晃來晃去?
  • 我昨天晚上很認真的查了手上的四本刑法讀物,發現一個之前我沒有注意到的事。有二本書設例說,入侵民宅算是加重竊盜罪的「不罰前行為」,但是有另外兩本,認為是想像競合。

    不過您提到一點,倒是小弟我寫文時沒有想到的,就是從這個案例看來,洪議員及其助理,的確是先入侵後,看到文宣,才順手帶走的。應該不是為了區區幾張文宣為主要的目的,才進入貓纜站的。的確在討論可能有的竊盜罪時,要視為兩個行為。

    不過公共場合的這個部份,我想我與您的論點是不同的,這也大概就是「爭點」所在了。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9/10/16 08:26

  • 議員用強力入侵的方式證明貓纜站的管理不嚴,是有問題的。
    但不表示市政府用刑法控告議員就是對的,格主主要是想討論這個部分吧!
  • 我是想討論,貓纜是不是刑法306條中的他人的住宅與建築物。個人認為這個案子構成要件不該當。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9/10/16 08:27

  • 那洪姓議員侵犯刑法,但是又不以刑法起訴,這是什麽意思?檢調單位的濫權不起訴行為模式捲土重來?
  • 忘記說
    「破門竊盜」有說是結合犯的一種。
  • 就我這幾年自修法律的一些知識看來,這個加強竊盜罪還真是爭議非常多。昨天晚上針對這個部份又翻了一些書,無意間Google到一篇很有趣的文章。我想也許對這個議題有興趣的會想看看日本與德國對這加重竊盜罪的不同看法。

    http://www.npf.org.tw/post/2/926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9/10/16 08:33

  • 這篇文章小有問題。

    首先,本案不可能是侵入住宅,因為那裡不是住宅。

    所以可能是可以成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他人,尚然也包括法人。

    是不是無故,可以討論。

    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告訴權人要確定一下,看是貓纜公司或台北市政府?

    至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毀損安全設備竊盜等等,都是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有獨立的處罰條文。

    不過本件是否成立加重竊盜有點問題,因為第321條第1款要「夜間」侵入「有人居住」的建築物,好像不是這樣!

    第2款要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毀應該是沒有,越可能有,不曉得現場有什麼安全設備就是了。

    若非夜間侵入他人住宅竊盜,會成立侵入住宅罪及竊盜罪二罪,沒有不罰前行為的問題。

    實務上很多人忘了提侵入住宅的告訴,所以常常只有就竊盜判刑。
  • 謝謝小杜兄的意見。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9/10/16 08:14

  • 又。破門竊盜不是結合犯,是加重結果犯,請參照!
  • 木牆也是牆啊,既然用「或」字就應該是擇一,而不是要兼具破門、破牆、破壞安全設備三種才是。

    PS:加重竊盜的學理爭議一堆,有說是結合犯有說是加重結果犯...- -
    所以我用「有說」
  • 兼聽則明.不妨一見~

    這段oo刻意不播,大家自己播!
    http://taiwanyes.ning.com/video/zhe-duan-tong-mei-ke-yi-bu-bo
  • 就算人家只用紙糊一糊,你故意撞進去也是侵入啊。
    而且藍議員挺這位老兄有什麼法律上意義嗎?
  • 這個我倒有一個看法,高檢署不起訴進入軍事要地的中國旅客馬中飛,不起訴的論點就是「阻絕設施不足以讓人警覺到前方為禁制區」。

    那我在看北市府的錄影帶時,看到該議員不到幾秒鐘就從旁邊打開了門。那是否也算是「阻絕設施不足以讓人警覺到前方為禁制區」,特別是網路上又出現了之前數位網友也自由進入貓纜站內拍照遊玩的照片。那是否這個「阻絕設施不足以讓人警覺到前方為禁制區」,特別是該議員想要突顯的問題也在市府的保安過於鬆懈。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9/10/16 08:39

  • 我倒是很好奇一個問題
    貓纜屬於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政府屬於台北市市民
    ---我進入我家看我自己的財產
    請問:犯那條法律?
    洪議員代表我們台北市民監督台北市政府
    請問 那裡有錯?
    最大的錯就是台北市政府
    浪費公帑 錯建貓纜!!!!
  • 最近選舉快到了
    所以老K的網特又開始全面洗版了
    反正都不會冷靜的討論
    都用些情緒性的用語夾雜著殘體字
    甚至通篇都是殘體字
    這些網特洗版還詛咒人家全家死光
    不過別忘了
    即使你不敢留名字
    詛咒的力道其實是反彈到你全家喔!
    ㄎㄎ
  • 看到北市府這樣搞還真好笑
    我的上班地點在辦公
    也有保全
    但很多非員工的遊客就直接跑到三樓廁所去使用
    那我是不是也要比照台北市政府的法條引據
    拿出錄影帶將這些遊客告到翻掉?

    如果保全去吃飯
    遊客們又擅自跑去廁所
    那又該怎麼說?

    中國網特為什麼幫中國國民黨說話?
    你們是同盟嗎?
    喔???
  • 北市府疏失還想模糊焦點?
    那照這種北市府的邏輯
    當台北車站在深夜沒有列車的時間
    外勞跟台灣人進入台北車站
    那北市府跟鐵路局要不要也比照同樣標準去告翻這些外勞跟台灣人?

    還有學生半夜爬牆閃進去學校夜遊
    (學生身上還帶手機,有拍照錄影功能)
    當地縣府要不要也比照辦理
    將這個爬牆的學生給告到翻?

    貓纜是市政府的財產
    該政府是人民納稅金所建造的
    但北市府竟然將貓纜當成廢墟而無人管理?
    這算什麼北市府?

    以為是戒嚴時代嗎?
  • 你真是搞笑啊
    可以發表出「有權勢」的議員再連上「不良」媒體?
    那照這種邏輯
    大肆捧著對台灣有攻台敵意的統媒新聞台不就是「優良」媒體囉?

    反正啊
    中國沒有新聞自由
    就繼續用你的腦子去解讀台灣的新聞自由吧
    哈哈
  • 你說加強「保安」
    是不是漏了餡啊
    別以為台灣人都沒去過中國觀察耶

    一個貓纜可以在郝先生的手下變成無人管理的廢墟
    若沒有新聞揭露
    這種問題還會一直存在
    現在被揭穿了
    北市府就開始搞一些手段來殺雞儆猴
    跟你說吧
    這套中國人的幹法已經落伍了
  • 啥是「順民」啊
    又露了餡嗎?
    哈哈
  • 你說「施工期間」的邏輯就很搞笑了
    照你這種「施工期間」的說法
    那保全白天在「施工期間」在哪呢?
    北市府有盡到管理空中樓閣貓纜跟貓纜廢墟之責嗎

    還有一點喔
    下次我走在路上看到馬路上有監視器對準本人
    那我回家之後也是不是擔心會被這種刑法告翻?
  • 28樓說的:
    ---------------------------------
    我倒是很好奇一個問題
    貓纜屬於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政府屬於台北市市民
    ---我進入我家看我自己的財產
    -----------------------------------
    這是完全錯誤的推論,台北市政府是法人,對於市政府所屬的財產有支配權。但並不表示,某市民也對該法人轄下之動產或不動產有支配權。

    這個道理太過簡單,不做深入探討。

    回到該案爭議,首先探討構成要件該當性。

    貓空纜車非開放時間,是否能進入?按照一般人通識概念,應為否定。

    例如台北捷運站非開放時間,闖入就是非法入侵,不能用「這不是大眾運輸工具車站嗎?」來混淆。

    其實道理就跟「夫妻可以有親密關係,但是不能說對方就屬於自己」,例如老婆不要先生還硬來「闖入」,就構成妨礙性自主喔,不因為兩者間原本有同居義務的關係而阻卻違法。

    所以同理,貓空纜車在台北市政府管轄下,非開放時間已經標明不可擅自進入,所以沒有獲得管理人允許,闖進「可以明顯看出領域範圍」的建築物,應該達成刑法306的構成要件。

    那該議員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呢?
    議員職責之一,確實為監督市政,但是監督應有合法程序,例如議會時質詢,再不然直接找負責單位審查亦可,但是利用非法手段,來達成監督責任.卻是為法所不允許。例如:警察可以任意監聽任何人的電話,然後發現該人犯罪,以非法監聽到的內容.做為證據嗎?不能,就算送到法院也會因為毒樹果實而不被接受。本事件,議員查弊的態度是對的,但是方法卻是錯誤的,故無法阻卻違法。

    有責性:該議員與助理在行為時顯沒有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故無阻卻有責性事由。

    故應該成立中華民國刑法306條侵入建築物罪。


  • 個人的意見是這樣,還是覺得關鍵在於貓纜站的空間是否為「他人的住宅或建藝物」上。

    原因在於,公有設施也有分種類,以捷運為例,重要的內部機房,平日市民不會進入者,當然沒有疑義,但是在正常營運時間裡會開放給市民進入的地區,是否可視為私領域,是有疑義的。特別是營運時間結束,市府要關閉這個空間時,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明白的設定警示區域的告示,如果市政府不去積極的設立保全與警示設施,那未免有失其責。這個車站由「開放的公領域」變為「禁制的私領域」的過程,必需有非常明確的實體阻絕及充分的警示。

    但是重要的是該名議員,想要突顯的就是「目前的警示與阻絕設備」無以讓民眾分辦貓纜車站的禁制情況,也就是保全不足。在這樣的情況下,該名議員主觀上就是認定他不是入侵,因為根本警示與阻絕設備不足。在監視錄影帶上,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該名議員並未持任何破壞鎖具的機械,而且在幾秒鐘內就推開隔板。進入車站內。那試問一個警示與阻絕設施不全的車站,在由「開放的公領域」轉換為「禁止進入的私領域」這個動作上,就是失敗的,不足以讓市民知道這個車站目前已經禁止禁入。停止營運並不代表車站就禁止進入,這從許多網友貼上了他們之前進入貓纜站內遊玩的照片可以作為佐證。

    以上是我的辯護論點 ^___^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9/10/16 09:01

  • 我倒是很好奇一個問題
    貓纜屬於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政府屬於台北市市民
    ---我進入我家看我自己的財產
    請問:犯那條法律?
    洪議員代表我們台北市民監督台北市政府
    請問 那裡有錯?
    最大的錯就是台北市政府
    浪費公帑 錯建貓纜!!!!
    -----------------------
    恩,您說的太對了,總統府,市政府都是您的財產,您明天就搬進去住吧。
  • 你真是搞笑啊
    可以發表出「有權勢」的議員再連上「不良」媒體?
    那照這種邏輯
    大肆捧著對台灣有攻台敵意的統媒新聞台不就是「優良」媒體囉?

    反正啊
    中國沒有新聞自由
    就繼續用你的腦子去解讀台灣的新聞自由吧
    哈哈

    ------------------------------

    不是看輕您,只不過一個製造新聞的媒體和大陸的喉舌媒體真的是同類呀,呵呵,您為造假媒體高興吧,它與中共媒體同樣層次了
  • 你說加強「保安」
    是不是漏了餡啊
    別以為台灣人都沒去過中國觀察耶

    一個貓纜可以在郝先生的手下變成無人管理的廢墟
    若沒有新聞揭露
    這種問題還會一直存在
    現在被揭穿了
    北市府就開始搞一些手段來殺雞儆猴
    跟你說吧
    這套中國人的幹法已經落伍了
    -----------------
    相較于揭弊,你更在意發言者的出身啊,您繼續。

    銀行下班之後門口也沒有保全人員站崗,您是不是也可以踹開門進去查看一下啊?

    您真神奇呀,佩服。
  • 補充我自己寫的36樓部分。

    引言:
    --------------------------
    如果有遊民在冬夜裡,溜進深夜未營運的台北市捷運候車站裡睡覺,那對這個遊民能以觸犯刑法第306條無故入侵他人住宅罪相繩嗎??若真因此判處這個進入暫時未營運公共空間的遊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未免法網過密,執法過苛。
    ---------------------------
    這個絕對構成侵入建築物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都跟我36樓寫的一樣。
    因為從法益探討,捷運未開放時間禁止進入,保障了大多數人的利益,所以有以法律保護的必要。

    不過這種侵入建築物,因為通常法益侵害不大,所以刑法306採用告訴乃論。
    但並不表示不成罪喔!!!

    此外,還有一個錯誤觀念要說一下,已經被行政罰的行為,並不表示阻卻刑法。

    就跟路邊亂停車,可能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且違反了行政義務,因此通常只被行政罰金,但並不表示所有已經被行政罰的行為,都會阻卻刑法喔!

    更明顯的例子是酒醉駕車(沒肇事喔),只要酒精濃度到達標準,除了被開罰單,還會被以公共危險最移送法辦。
  • 再補充一下,刑法與行政法的「一罪不兩罰」,實務上執行比較接近我前面寫的見解:

    摘錄自2006、5、20 udn

    行政罰法明定(一罪不兩罰),法務部也明示警察對酒醉駕車已被移送法辦者,不得另開單罰款。但數月來不少基層執法人員仍堅持檢、警對酒駕者各自依法處理,並非一罪兩罰;甚至有檢察官說,當事人如果不服,最好不要酒醉駕車,導致爭議迭起。

    法務部於二月六日(行政罰法)施行第二天即明白宣示,如一行為涉及行政及刑事責任,優先處以刑事罰;並例舉酒醉駕車同時要面對刑事及行政罰鍰時,警察須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不能另開單罰錢。

    除了法務部的宣示,台中地院也以裁定肯定行政罰法。台中市民蔡佳宏二月間酒駕,除繳交通罰款五萬四千元,並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判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他不服向台中地院聲明異議,日前法官裁定將交通罰款五萬四千元撤銷。這是行政罰法(一罪不兩罰)實施後,台中地院肯定該法、首度對此類案件做出的裁定。

    不過,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元隆認為,行政罰法中一罪不兩罰,是指同一件犯行若觸犯兩種以上的行政罰,只選其中一項懲處。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吳俊螢也指出酒駕被處罰鍰,又送法辦,與(一罪不兩罰)並沒有關係,就像有些公害汙染,得同時接受環保單位行政處罰、也得接受公共危險罪等刑事處分。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補充,附和說,這就像保安處分除了判刑還得強制工作、毒品犯除了被判刑還得接受勒戒,都不是一罪兩罰。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文君更認為,檢、警對酒駕者各自依法處理,法律上毫無爭議,當事人如有不服,最好不要酒醉駕車。
  • 貓纜屬公共建築,非一般民宅,總統府屬不對外之公務員辦公之處,而貓纜則非。
    議員有監督之責,非無故
    其實這是顏色的問題而已
  • 看到北市府這樣搞還真好笑
    我的上班地點在辦公
    也有保全
    但很多非員工的遊客就直接跑到三樓廁所去使用
    那我是不是也要比照台北市政府的法條引據
    拿出錄影帶將這些遊客告到翻掉?

    如果保全去吃飯
    遊客們又擅自跑去廁所
    那又該怎麼說?

    中國網特為什麼幫中國國民黨說話?
    你們是同盟嗎?
    喔???
    ---------------------
    那你試試看,休息日,你們公司大樓關門休業整頓,一個遊客踹開們闖進去使用廁所,你說你們會不會起訴這個遊客?這個遊客說自己是議員,闖進來是爲了測試你們公司大樓的安保,你們會不會繼續起訴他?如果他是民進黨譯員,你們還要當心啊,就算你們不起訴,他也會起訴你們安保不健全,并損壞他名譽哦!

    而且你少來了,國民黨也是個爛黨,陳聰明都搞不定。黑金一大堆,還亂搞派系,賄選,我才不屑于支持這個爛黨,事實是這兩個爛黨都毛病一大堆,亟待改進,相較之下,我倒想支持下臺聯當。
  • 貓纜屬公共建築,非一般民宅,總統府屬不對外之公務員辦公之處,而貓纜則非。
    議員有監督之責,非無故
    其實這是顏色的問題而已
    --------------------------

    那好,換一個地點:
    桃園飛機場,是個公共建築吧?假設桃園在關門停業整頓時,洪姓譯員踹開大門闖入,算不算侵入?
  • 忽然發現洪姓議員簡直是超人,沒有他不能闖入的地方,誰敢阻擋誰就是國民黨。

    過兩天,他就可以踹開銀行大門沖入金庫拿走點文宣啥的,順便帶走幾疊小朋友,誰敢告發?
  • 法律我不懂,我不多說
    但是為什麼一個議員犯法,就等於電視台製造假新聞?然後這個電視台又要被吊銷執照?憑什麼?
    這是沒有因果關係的兩件事啊,更何況貓纜疏於管理確是事實.洪議員的問題在程序正義,又不在貓纜疏於管理的真假.板主就是知道這點很明白了,才只就洪議員的法律責任討論啊.
    事實就是你拿一件事的合理性去牽拖另一件事的合理性,這種玩弄語弊的手法見多了.

    我對你哪來的沒意見,但是我的感想就是:台灣哪家電視台該關,哪個市議員犯法,哪個黨爛不爛,哪個黨又可以上,這些現在都是中國五毛的業務了啊...
    ps.對了 突破國家網路管制跑到國外來"揭弊"算不算程序正義啊?適不適用毒樹果理論?(而且為什麼自由心證也適用毒樹果理論?這我就不懂了)
  • 那好,換一個地點:
    桃園飛機場,是個公共建築吧?假設桃園在關門停業整頓時,洪姓譯員踹開大門闖入,算不算侵入?
    .................
    那麼以後警察也不能到特種行業去臨檢了,因為那也是私闖建築物
  • 但是為什麼一個議員犯法,就等於電視台製造假新聞?然後這個電視台又要被吊銷執照?憑什麼?
    -------------------------------------------------------------------------------

    你看沒看新聞?你換去別的臺看看沒被綠臺修改切割過的完整畫面,就知道為什麽民視被稱為製造假新聞,然後歡迎你再回來參與討論。

    我寫點注腳,你參考看看:

    民視攝影記者親眼目睹議員踹開大門,錄下大門敞開之假象,然後播放在新聞頻道里聲稱貓欖施工現場大門敞開安保不健全。 這不是製造假新聞是什麽?
  • 給czd01
    你好好笑,所謂問題的焦點是你在認定的嗎?考慮不考慮,是個人的自由,還需要由你來規範?依你的邏輯,你扯淡的這些廢話就有被討論的必要性?我看你還是直接請板主幫你刪文比較快...
    至於你所希望的議題,請你去他處另外發表一篇自己的文章找人討論吧。找群臭味相投的丁丁們相互慰藉會愉快的多。
  • 36樓的--
    請問貓纜搞到現在為何無法開放?
    就是被台北市政府搞爛的阿!
    洪議員代表台北市民堪察
    何錯之有?
    你們大家就愛模糊焦點
    總統府 北市府 為何不開放?
    就是因為國民黨阻止阿
    他馬的國民黨只會壓榨台灣人我當然無法進入總統府!
    幹! 大家都被國民黨陷害了
    看不出來?
  • 44樓的講的更好
    桃園機場 他馬的只會賣貴的牛肉麵 把台灣人當二等人
    死阿六仔通關還可以由禮賓門進出
    他馬的乾脆開放馬嫂 馬妹給阿六仔中出吧!!!
  • 43樓講的更好笑
    你把公司比喻成台北市?
    請問人民有行動的自由
    誰規定的?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
    他馬的台北市政府把貓纜當禁臠禁止開放就是違憲!
    我當議員一定為台灣人再出聲!!
    阿你不是台灣人就閃啦
    去當阿六仔 他馬的國民黨的走狗不是很好??
  • 台灣陸軍黃少尉
    你還是從上到下按順序把帖子都看全再參與討論吧,看的時候別忘了把槍放下,一不小心打壞電腦可不是國民黨的錯哦。
  • 那要不要順便討論一下邱毅的報料跟2008大選時4個KMT立委「勇闖」民進黨參選人競選總部的事情?

    講內容的話,這位笨蛋議員好歹是在搞市政質詢,4個KMT活寶去踢人家競選總部跟國家事務有扯上哪點關係?

    講執行手段的話,這個踢人家門的笨蛋比起我們邱大委員到哪都拿言論免責權然後胡說八道,是有嚴重到哪裡去?

    比例原則比例原則

    如果比例計算的基礎不在程度而在陣營
    那我看也是坐實借題發揮四個字
  • 那要不要順便討論一下邱毅的報料跟2008大選時4個KMT立委「勇闖」民進黨參選人競選總部的事情?

    講內容的話,這位笨蛋議員好歹是在搞市政質詢,4個KMT活寶去踢人家競選總部跟國家事務有扯上哪點關係?

    講執行手段的話,這個踢人家門的笨蛋比起我們邱大委員到哪都拿言論免責權然後胡說八道,是有嚴重到哪裡去?

    比例原則比例原則

    如果比例計算的基礎不在程度而在陣營
    那我看也是坐實借題發揮四個字

    ---------------------------
    國民黨就是個扶不起的爛黨,不用去理會他們了,20年之後估計他們才能清洗完自己的污穢,下次大選,鄉民們還是抓緊時間扶持一個清廉,勤政的第三政黨吧。

    本來挺支持的臺聯的,可惜他們頭子不是個廉政的人。。。
  • 我看到18樓覺得怪怪的,請問czd01是不是來自一個"政府代表全體民意"的國家?
    是不是來自這個國家的人都沒有罪行法定及適法性等等相關概念?
  • 沒錯,你猜對了。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9/10/16 08:40

  • 我第一個念頭也是貓纜應該是公共空間,跟一些不知道什麼是民主法治的人講解法律問題真是令人Orz...
  • 貓覽沒保全、貓覽變廢墟應該不是假新聞吧?所以哪裡自導自演?至於非法入侵?那之前跑進去拍照的遊客要不要一併起訴啊?檢調要不要也立刻分案調查?
  • #53 czd01 於 2009/10/16 01:17

    台灣陸軍黃少尉
    你還是從上到下按順序把帖子都看全再參與討論吧,看的時候別忘了把槍放下,一不小心打壞電腦可不是國民黨的錯哦。
    -------我不是一一照你的論述回答你了嗎?
    你為何不回應阿?
    辭窮了嗎?
    我在此鄭重宣佈:
    貓纜是屬於台北市全體市民的!
    我是台北市民
    我絕對有針對貓纜發言的權利!
  • 引用:
    『若要以「竊盜罪」起訴審判這個小偷,那就不能再同時以「無故入侵他人住宅與建築物」起訴,因為法律規定不能一罪二罰,入侵算是竊盜的準備前行為。』
    這論點似是而非,應該是說,入侵而無竊盜,就依「無故入侵他人住宅與建築物」起訴,如又有竊盜,就依竊盜相關罪名起訴,不能以犯罪前的準備而不受罰,舉例,如果入侵前先殺了看門的保全,是否此殺人罪可因入侵前的準備而不受罰?或只能罰殺人部分,而不能罰入侵後竊盜的部分?
  • 回58樓....

    貓纜沒保全?你要不要看一下新聞,不久前民進黨議員還質詢台北市政府,
    花錢幫貓纜請保全呢!!!

    http://www.nownews.com/2009/10/15/301-2519475.htm
    摘錄:
    不同調? 找貓纜弊端 綠議員曾批保全太多(2009/10/15 01:08)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洪健益日前突襲貓纜,痛批「門戶洞開」事件搞的沸沸揚揚。不過,同黨議員吳思瑤載今年5月也曾經就貓纜保全問題,砲轟台北市政府竟然花大錢請保全,「浪費公帑」。被媒體問及此事的吳思瑤則顯得一臉尷尬,只回應「還是需要保全啦!」只是人力配備不需要太高。
    --------------------------------
    民進黨要不要自己人先討論一下,每次都是自己人打自己人,這樣的監督火力太弱了吧....
  • 很多中國網友的回答可以顯示,中國人還是沒有人權的觀念,而且處罰也過重,帝王的思想還是脫離不瞭中國人的腦袋
  • 回62樓的:
    你錯了!
    是中國人對台灣人有君王的思想
    我們台灣人理應被中國共產黨統治
    國民黨本應被中國共產黨利用!
    回61樓的
    好啦!!
    那貓纜依你的專業 何時修好?
  • 小弟是認為,即使貓攬的防盜設施不足,也並不代表議員可以任意進入,
    但是議員的本意是凸顯警示和防盜設備的不足,目的在於保障市府財產不
    被破壞及遭受竊取,應該是屬於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而導致構成要件不該
    當,甚至在違法性層次上有可能成立緊急避難。
  • to61樓的reich
    正是因為北市府花了那麼多錢在保全上,結果洪議員去視察時發現保全很糟糕才更加凸顯北市府的管理問題。我懷疑這個保全公司不單純,可能涉及和北市府勾結。應該要調查。
  • to61樓的reich
    正是因為北市府花了那麼多錢在保全上,結果洪議員去視察時發現保全很糟糕才更加凸顯北市府的管理問題。我懷疑這個保全公司不單純,可能涉及和北市府勾結。應該要調查。
  • czd01你蠻搞笑的
    方才中x時報已經提出新聞媒體很常出現中國五毛的內容了
    企圖操控民論

    難怪香港商搞出來的奇摸新聞都變成統媒民調

    跟你說吧
    台北市的貓纜在97.10.1停止營運
    拖了1年多
    別想模糊焦點了
  • 如果是竊盜還會自己拍起來讓媒體撥放?
    把小偷當智障嗎? 還沒看過有這種案例報導!
    有無拿文宣...文宣是宣傳品算啥私人財物!?
    so=> 議員要突顯的是啥主題?

    如果是自導自演~那北市府該監管的貓站變成是議員的"行政"權利囉?
    台灣的議員不只是問政~監督~質詢!現在還加了控管市府公物囉?

    真是....
    要告也要告針對公物有無遭損壞這上面....
  • 還有一點...行政程序如果事先報備北市府~那要如何突顯貓站的保全問題!?
    當然要突擊檢查! 誰有權利? 當然是該地的民代!
    還有供公眾使用的雜項工作物..休憩..遊樂設施! 當然是公領域...
  • to 66樓....
    關於貓纜保全的問題,什麼資料都是公開的,合不合理都查得到啊!

    貓纜保全:得標日2009/3/17、案號 P09800360 案由 貓空纜車保全警衛工作 得標廠商 東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金額2749500
    實際上算一算才知道合不合理。

    這個標是一年的,也就是每個月保全經費229125,總共聘了6個保全日夜班顧24小時,所以每個保全員38188元,如果保全公司給他們每人30000/月(日夜班實際薪資平均),則保全公司一個月因為這個案子收益約4.9萬,都還算合理吧!
    而且還沒算公司給這些保全員的保險費那些負擔。

    任務上,這些保全員實際上的巡邏重點是機房、設備庫房與廁所等死角,月台本來基本上就不是重點。
    當然也會順便看一下,這個是常識吧。白癡也知道哪些是巡護重點哪些不是啊,否則真的就是浪費人力。

    所以議員找不出錢與任務上面的問題,本來都已經算了,因為機房設備沒保全那才真是笑話。
    只能騙騙外行人說啊花了好多錢,實際上前面計算了,沒不合理吧!

    現在有個議員助理造假的錄影,以為又有點可以打了,實際上她進去月台不到3分鐘就被發現了。
    但是她拍攝的錄影,故意不拍發現他的人員,這,已經是作假了!

    後來議員破壞木門,再讓記者拍門打開的樣子的假新聞更不可取,因為如果這樣是「監督市政」,
    那能夠監督公營行庫的立委,是不是能比照辦理,拿鐵鎚破壞公營行庫的金庫門,然後說,這是監督銀行的門夠不夠堅固?!
    如果沒人發現,再找記者拍一則「公銀行庫金庫門戶洞開」的獨家報導?

    那些說議員有監督權的,麻煩翻一下法條或是議會規範,看哪一條有寫「議員破壞公物 = 監督市政」的?
    對付這些睜眼說瞎話的所謂議員,好像有錄影帶全程拍攝都還不夠喔!
    這些議員臉皮真是厚的跟城牆一樣...
  • TO #70 Reich
    相關報導之中未見議員有"議員破壞公物 = 可以監督市政"此一說法,光明正大進入並且攝影;
    若誠如您所言:實際上她進去月台不到3分鐘就被發現了。
    此一說法啟不更證實保全系統問題→進入了三分鐘才發現!

    有無破壞公物需事實佐證...非你我在網路上發言可以斷定!




  • 回應樓上的說法...

    議員有沒有破壞公物,台北市政府都公布錄影帶了:
    隨便抓一段媒體報導形容的畫面:
    「民視播出的新聞中並沒有畫面中木門喇叭鎖如何被打開的經過,
    但台北市政府公布現場拍攝的監視畫面卻清楚顯示,木門旁的
    木板隔牆在洪議員及民視一行人到達之後,先是疑似被踹或
    被撞而強烈震動,而後洪議員的一支手伸進裂縫,打開喇叭鎖
    進入拍攝,並由隨行人員帶走置於站內的文宣資料揚長而去。」

    這樣還不清楚是破壞公物?那個些木門跟隔板都叫台北市民的財產。
    打到裂掉,失去功能,就叫做破壞行為。

    此外,我前面寫了您還看不懂啊,保全人員人力有限,一定會規劃
    主要巡護重點區域,月台本來就不是重點,但是還是會過去看,
    例如一小時巡邏一次這樣。

    要把月台防護做到滴水不漏,難道月台比機房、設備倉庫更重要?
    有限的保全人力要常常顧月台?

    何況當時是白天有施工的人員,所以保全更不會常常巡邏過去,
    所以確實議員助理有被發現,這很合理啊,
    3分鐘內就被發現而且被請出去,而且全程被錄影監控,
    如果有任何人有破壞行為也會被逮到,
    這樣的月台防護還不周延?

    而且月台外已經加了牆、加了門,就已經是禁止進入的意思。
    雖是木質,但還是強調材質非重點,因為月台不需要重兵防護。
    否則實際上再堅強的材質都有可能被破壞。
    不然舉個例子,你家用鐵門,我用油壓剪剪開,
    就可以說你家沒有防護所以我可以隨意進出囉?

    而且我可以想像,如果台北市政府當初把月台用鐵門鐵牆圍起來,
    一定又會被那些市議員說「浪費錢、貓纜月台是有金庫喔!」
    等這些話。反正他們永遠有話尾可以講。

    貓纜設備請保全,說好浪費錢,自己破門而入,說啊貓纜都沒保全。

    反正那些民進黨議員早就被看破手腳,只會為了反對而反對,
    一點戰鬥力都沒有,選他們出來監督才真的是浪費納稅錢。
    我就是要付那些爛議員薪水的苦主台北市市民.....
  • TO樓上
    你連公私域都分不清楚
    私人家裡跟貓攬拿來相提並論~寫一大堆我認為是硬凹的東西~懶得跟你討論!
  • 哈哈,講不過就人身攻擊,真是標準的民進黨風格的ㄋㄝ凹。

    貓纜的公領域性質,前面就已經論述了,
    公領域在管理與公眾利益需求下,其法律概念是比照私領域的,
    管理機關可以下禁止進入違者究辦的告示與障礙,
    處罰亦準用私領域。

    例如警察不是私法人吧,警察局不是私領域沒問題吧,
    但是為了公眾的安全需求,警察局的彈藥室你是不能隨便破壞大門
    進去的,雖然有些老舊警局的彈藥室門也很老舊破爛了。
    但在彈藥庫房你絕對不能說那裡不準用私法相關的法律規範。

    貓纜如果以學理一點來講,我的行政法老師城仲模認為,
    大陸法系國家將「國家活動」區分為:
    1、權力作用
    2、非權力作用,又分a公益目的的私的作用與
    b營利目的的私的作用
    為了2之目的的運作需要,所做的管理行為,就不能說限制
    在公法人這個框框裡面,當然準用私法規範,
    被侵害時亦然,因為以法益保護的觀點,
    破壞國家經營的車站設備,跟
    破壞私人經營的車站設備,需要被保護的法益沒什麼不同。

    這樣清不清楚啊。

  • to#74 reich
    我哪段文字對你人身攻擊?

    還有你是神嗎?我有無參加政黨你也知道了?

    貼一些陳舊法學原理敘述有比較高明嗎?
    宋帝國的公屎錢你要不要順便對各位網友解釋教導一下?

    城仲模非常了不起嗎?對民主跟人權有何貢獻勒?


  • 法律討論變成互相吵架了...
    我認為議員的工作就是監督市政府的施政
    有罪最多也是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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