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被北檢起訴了,但是有趣的是北檢起訴的是「詐欺」與「偽造文書」,而非以刑度較重的「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其「貪污罪」。原因北檢解釋說,美國人李慶安取得美國籍後,一直就擁有雙重國籍,所以當選公職一事「自始無效」,既然「自始當選無效」,所以美國人李慶安雖然天天出現在立法院,自稱立法委員,更在全國人民眼前行使其立法委員職務,但是卻不具備公務人員的身份,因此不能用專門適用於公務員的「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真是好個「自始當選無效」啊,竟然反而成為兔脫重罪的法寶。相反的吳淑珍一天也沒有當過公務員,但是卻被以「貪污罪共犯」起訴,不只超級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最後還以這個法條重判無期徒刑。原來當時天天自稱立法委員的美國人李慶竟然不是公務員,反而是坐輪椅從未執行公務的吳淑珍,可以適用專門懲治公務員的「貪污治罪條例」。
當然了,兩份起訴書所持的理由,在邏輯上都是有道理、拗的通的。畢竟現在連「公使錢」都拗得出來了。但是套一句很多法律書籍裡愛用的詞彙,「這明顯與人民的法律情感不符」。美國人李慶安就因為她一直累犯,自始自終就是以美國人的身份,潛行公務人員職位,所以這樣她反而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這實在是滑天下之大稽,試問當時台灣有誰不知道李慶安在當立法委員。而今日搖身一變,竟然不是公務員了,試問一句,難道不就是因為李慶安是公務員,擁有雙重國籍才違法,否則路上擁有雙重國籍者比比皆是,總統女兒也自始是美國人,怎麼不全部抓回來起訴。今天拗回來,竟然說李慶安不是公務員,所以不能適用「貪污治罪條例」,那李慶安參與表決的所有法案裡,竟然有一隻不具公務員身份的雜魚參與表決,要不要也全部「自始無效」啊。就是因此美國人李慶安自始是美國籍,仍然隱瞞這個事實,還當選執行公務員職務,才令人感到憤怒,今日東窗事發,竟然反而在檢方的眼中,不具公務員身份了。
這就像「特別費案」與「國務機要費案」,大家都知道國務機要費其實就等同於總統的特別費。但是台北地院的判決書能花三百頁去拗「國務機要費」是如何又如何的不等同於「特別費」。未來當然也可以再花三百頁去拗李慶安是如何又如何的徹底不是公務人員,原來全國人員在十幾年來,看到李慶安擔任市議員與立法委員都是集體幻覺。法律百百條,判例更是萬萬種,還有各種甲說、乙說、丙說、從不同法學角度來解釋法條,只要付錢給律師,讓律師去拗法條是每個被告的權利。今天如果是美國人李慶安的辯護律師提出這個「自始當選無效,所以不是公務員」來拗,那雖然有點無恥,但是律師收錢本來就是要幫被告狡辯,那無可厚非,只是今日是代表國家起訴犯罪的檢察官在幫被告狡辯,那就實在令人無法接受了。只能說這一陣子的幾件大案看下來,台灣司法系統的重重問題,實在是一覽無遺,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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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 古代"刑不上大夫"的基本精神應該只是給"大夫"一個知道自我了斷的面子而已, 更何況中國歷史上能自我了斷的例子, 多半是被竄改過的。
認同 +1
閣下的文章寫得很精彩, 不過政治立場跟我不是在同一邊的..正確的說法是, 我跟版主並不是在一樣的政治立場上.
吳淑珍之所以會被以共犯起訴, 請參閱貪汙治罪條例的第三條...吳淑珍也是有當過公務員的...他曾擔任過立法委員..
至於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 當然是不同的, 顯然我並不屬於[大家](笑)...其中不同的地方還是阿扁親自頒布的....就是每一塊錢都要有單據核銷..其實我是覺得阿扁應該一早就改成完全不須單據核銷就好..起碼這一案就不會這樣被爆出來..他愛說怎麼用就怎麼用囉...
「人民的法律情感」尚未能充份釐清司法的公平正義與受司法制裁者之公平正義,再加上談到司法無法避開司法執行實例,如果談論時不能充份的抽離情感,很容易陷入目前民進黨式的困境。
順便幫天國的天王找出個白字,錯哪個字我就不說了,只告訴你正字是"僭"。自己找找錯在哪,呵。
法官審理案件是使用抽籤來決定的
怎麼會臨時更換法官?
這代表什麼意義?
中國人沒有解釋吧
再者
這種法官還可以扯到「公使錢」上
什麼是公使錢
各位倒是可以查查Google吧
台東縣長無罪
這次美國人李慶安又這麼操作
這種雙重標準最可惡
我覺得這完全是立場問題..
*****
說的好
你的觀點真的是...立場問題
*********
任何犯罪要看當下的人事時地物
好個..曾經
那任何當過兵的人都可以用軍法判刑了
因為..曾經
例如現在有人模糊焦點, 說吳淑珍 "曾" 是立法委員, 但那是多久以前的事? 阿扁當台北市市長以後, 吳淑珍還是立法委員嗎? 跟李慶安最近一兩年才辭去立委, 可以相提並論嗎?
所以, 藍丁丁的特徵就是: 自覺的或是不自覺的雙重標準.
而zoo所謂情緒過多之言,應該是講給蔡守訓聽的,他就是憑著一身的熱血在判案,該冷靜用證據斷案的比我們這群寫文的網友還更加愛用浩然正氣,怎能做出正確的決定?
勞馬開罰單:「因為你看起來比較倒楣!」..?
你們這樣操作下去
馬也無罪
鄺也無罪
李也這樣搞
我就不信沒有更多人出來罵在台灣的中國人的操作
李慶安雖被詐欺罪起訴
但是他自始至終並沒有主觀犯意
(因為他自始至終認為他已經放棄美國籍了,因此他會當上民意代表是中選會的疏失,監察院應該會對其提出糾正)
而且詐欺罪不罰過失
所以最後應該會宣判無罪
那之前所領的薪資,
因為是判無罪所以不能認定犯罪不法所得,
應該算是公法上的不當得利,
行政機關只有五年的追訴權,
所以,最後他只要歸還過去五年所領的薪資就可以了
劇本大致上都寫好了,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要這麼快就透支司法的公信度嗎?這就要看馬是否視李為自己人, 願不願去搭救.
馬英九也說過特別費是公款不能私用,結果被蔡守訓鬼扯成實質補貼。
沒辦法誰叫她是權貴子弟.....
可是,在這位詐騙李提名、競選與當選期間的所有疏忽,是不是要由目前的國民黨概括承受呀?
還有哦!李偽員在被踢爆之後,包括馬主席與府院黨高層,大家共同包庇與欺瞞全國民眾,那些總是公務員吧?那多公務員一起幫一個菲公務員詐欺,那就符合貪污治罪條款嘍!
台派法界人士,打蛇隨棍上呀!
司法被XX也不是今天的
可笑的是法官也喜歡吃巧克力
做美國第五十一洲,全民換國籍。
我的政治立場跟板上的很多人都不同..但是說不同也沒有那麼不同...起碼我也是很討厭國民黨的..
不過討厭國民黨就要支持民進黨或者是阿扁嗎? 我想未必是這樣.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我想這是民進黨講的吧..台灣的法界其實是越高越綠的..
台灣/中華民國是大陸法系的國家, 起訴或者是有無罪靠的是法律跟判例..引不引用判例還得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今天如果李慶安被以貪汙罪起訴, 他的律師也會拿這一條出來講他不適用於貪汙罪啦...到最後搞個不起訴處分, 還不如一開始就拿詐欺起訴他, 這樣他還比較逃不掉咧
這件事情難道真的要像各位的想法一樣, 用貪汙罪起訴然後讓檢察官敗訴嗎? 到時候又一片譁然說法官不公平如何如何, 造成那樣的結果的就會是諸君啊..
吳淑珍的案子跟他立法委員的職務當然是沒有關係的..我只是想提醒版主, 吳淑珍並不是一天公職都沒擔任過, 也不是不曾執行過公務.
這樣的文章當然很爽, 但裡頭有很多...不, 不要有很多, 只要有一個不是事實的言論存在, 整篇很容易就會被視為胡說八道了..呵呵
蔡法官是很嚴厲, 但是我並不想臆測他的政治立場. 馬英九特別費的部分適用大水庫理論的是不用領據的那一部分, 這跟國務機要費一點都不一樣啊....
我個人很討厭馬英九, 而在以前我是很支持阿扁的. 阿扁的審判過程, 換法官那段我也覺得有很大的問題. 但是討厭一個人不見得要把他從無罪變成有罪送到監獄去, 支持一個人也不能把他從有罪變成無罪. 我的政治立場跟各位可能有所不同的地方, 就是我比較傾向以證據說話....不會因為他是藍的是綠的所以就一股腦的支持他或者是反對他...不過該死的....我還蠻討厭吳敦義的...呵呵
不管是藍丁丁或是綠毛龜,本質上都是國民黨教育塑造出來的,阿扁也是一路從國民黨的教育體制下讀書讀上來的,所以行為言論都超越不了這樣的格局和局限。
而國民黨本質上經過孫文那些人的改造又是脫胎于蘇聯列寧式政黨模式,和中共也是師出同門。
所以嘍!藍綠紅本質上講沒什麽不一樣,話語,行為都是一種腔調、一種模式。
不然是如何? 在網站上也只能以言論評斷. 你的論述解釋就是要有理有邏輯, 合乎經驗法則, 別人也就只能你的論述解釋去評斷. 說自己以前投給誰又討厭誰, 根本是空話.
批判蔡大法官的判決有問題, 當然是由其判決書去評斷. 面對兩個判例兩本公開的判決書, 有基本邏輯概念者, 依照言論自由, 為甚麼不能批判?如果阿扁有證據可以證明他貪污, 關到死都不為過. 但是你一定要有 "真實" , 可以"服眾"的證據阿. 不然跟專制時代的抄家滅族有何兩樣?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這是國民黨許水德公開在法院門口講的
你不用假裝討厭馬英九
看你不曉得上面那句全世界都知道的事
我就已經知道你是沒是非的藍丁丁
如果蔡以審問馬英九同樣標準審問阿扁, 即使沒辦法將其繩之以法, 藍丁丁可以"體諒" 他"無能無力" 之處嗎? 藍丁丁知道甚麼是無罪推定嗎?
也難怪有中國人會Po文說:蔡守訓太 "敢"了. "敢"在何處? 這麼明顯的不公, 你也明擺在判決書裡, 當別人白痴嗎?
很遺憾看到你這樣的說法..
送你一句話:心中有佛, 所見皆是佛
腦袋裝大便, 就舉目都是大便
我個人不覺得蔡守訓的標準不一...因為蔡守訓辦的是馬英九的特別費與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 並不是辦他們兩人的特別費.
當然阿扁還有其他的更大的貪瀆案件, 這先不管.阿扁這一案最大的爭議是違反了法官法定原則, 因此我也是主張審判過程無效, 應該重新就法官抽籤等程序開始重新審理. 但是我不會主張阿扁無罪, 因為那不是我可以主張的部分. 我主張的是基於法律程序上的瑕疵而導致的審理過程和結果無效. 也許你覺得國民黨都是壞人, 我是覺得有很多壞人啦....只是我主張的跟國民黨民進黨沒關係...我主張的是審判獨立這件事情要被尊重...可以臨時抽換對你有好感或者對你有惡感的法官...那我們還搞甚麼司法?
還有....我是不曉得你有沒有看過判決書全文啦...我覺得馬英九特別費辦決書裡頭提公使錢或者實質補貼是太超過了, 然而對於積極與消極詐欺, 還有陷會計人員ooxx等兩項主訴都說明的很清楚, 以及證據能力不足(這是還蠻重要的瑕疵), 所以我覺得判無罪是合理的..
也許國務機要費跟特別費是很像的...或者大家覺得一樣, 那就一樣吧..但是他最大的不同是核銷的問題...我是建議好好去看一看判決書主文吧....關於邏輯部分可以好好討論, 不過如果只是意氣用事...像某些網友一樣就腦袋空空罵人, 那就再連絡了..
下一隻會是誰?
終於判了 扁維拉救援還不夠再出來一個安維拉下一次 會不會 老馬自己拉?
吳淑珍之所以會被以貪汙起訴, 不是因為他曾任立法委員, 而是他是協助當時的公務員阿扁貪汙, 因此以共犯起訴. 詳參閱貪汙治罪條例的條文.
之所以會提他曾任立法委員, 當然是回應板主的...他沒有當過公務員, 也沒有執行過公務一說.
最後, 法律也不代表正義. 在法律裡頭是要看大家的主張跟因果順序的. 敝人經常與政府部門打交道, 因此有聽說過不少判決結果很荒腔走板的例子.
馬英九無罪也只是法律上無罪, 我想很多人會記得他被以貪汙罪起訴...他是正義的那一方?我想這不一定...總之他是有收了他以為但是事實必需用於公務支出的錢....
利用大水庫理論和捐款, 這是很巧妙的脫身之計...
上頭有人說馬英九無能....其實他不是無能, 他是完全狀況外啊.....
不要臉的中國國民黨
這樣的判決根本是再次踐踏了臺灣人民的尊嚴~~扁案是第一次~~而李慶安案是第二次~~如果臺灣人民還是不說話將會有第三次的~~保護臺灣~~保護自己~~勇敢抗議!!我罵的是Mephi
這個人跟蔡守訓一樣無恥
你提出「台灣的法界越高越綠」
這句話跟馬無罪、鄺無罪、李不用貪污起訴
這樣你不是自打嘴巴?
你直接丟出幾句話就抹黑
不會很奇怪嗎
還有給27樓的
如果藍不雙重標準
卻拿出「公使錢」的邏輯來脫罪
以魚文當肉盾
那代表什麼?
扣藍扣綠也是既得利益者在操作的
一個有罪扣藍扣綠
一個無罪也扣藍扣綠
最後無罪是藍是綠?
不用說也很明顯
最後我跟大家說吧
不要相信惡有惡報
什麼惡報會由國民黨去承擔
別傻了
惡報是給台灣人民去承擔的
八八水災就是一例
懂了吧......
這句話跟馬無罪、鄺無罪、李不用貪污起訴
這樣你不是自打嘴巴?
你直接丟出幾句話就抹黑
不會很奇怪嗎
當然不會啊...如果法院真是國民黨開的..那他們會被起訴嗎? 既然他們都被起訴了...有人丟一句法院都是國民黨開的...這不是也是抹黑嗎?
我是去查過了, 許水德真的有說過這句話....不過後來好像都是民進黨還有挺綠人士在講的吧..呵呵
不嘴砲了, 繼續講我的見解.
李慶安不用貪汙罪起訴..因為他不構成貪污的要件啊..真的用貪汙罪起訴他, 不用找律師, 我去(如果法官特許我去當辯護人的話)都打的贏這官司. 用貪汙起訴他到底是在幫誰啊?
公使錢的邏輯和實質補貼是太誇張了沒錯, 但是就算蔡守訓沒寫這個, 難道真的就辦的了馬英九嗎? 檢方是必須要舉證馬英九用領據領的錢完全沒有用在公務支出上才辦的到他, 馬英九可是不用自己舉證的.....法律跟正義可是一點關係也沒有的..
再說有罪無罪扣藍扣綠...特別費案謝蘇不起訴, 所以謝長廷蘇貞昌都是超藍的, 如果呂秀蓮陳唐山游錫堃被辦無罪他們也都是藍的囉? 這個邏輯....是對的嗎?
另外44樓那位......我想你是不太懂法律吧...你寫的文字事實上已經觸法了....
總之, 判決的結果當然不見得大家都能接受, 不過這個跟我們能不能接受也沒關係, 又不是你不接受阿扁就無罪. 等著看二審吧.
在下真是幸福阿!
只是.. 能享受這種吵雜的幸福時光...還能剩多少呢????? >_<
總統沒有特別費,所以國務機要費也有特別費的性質,敢判馬英九公款私用無罪的法官就應該判國務機要費案全面無罪!
大水庫理論能適用馬英九就應該適用陳水扁,法官敢判馬英九公款公用,他就沒有權力判定陳水扁「自己貼錢做公事然後拿公款來補貼私事」是公款私用,會做出這種判決的法官當然是嚴重不適任。
蔡守訓等法官完全相信馬英九的解釋卻不用同樣的邏輯來相信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的解釋;國務機要費馬英九判無罪陳水扁判重罪就是玩法的明證。
蔡守訓等法官惡搞的嚴重度已經到了「一個投手投了觸身球、而且打者可沒有故意去碰球,主審還凹成好球」。
應該把主審給革職,並且查明主審是否有參與簽賭。
蔡守訓法官在陳敏薰給政治獻金判定為賄賂的部分也是惡搞,這絕對該判成無罪的!
比較有可能定罪的部分:辜仲諒的政治獻金及吳淑珍把錢匯往海外的部份卻不太判。
應該判無罪的重判,有機會定罪的卻不判,這也是這群法官還有其護航者為什麼會被罵得這麼難聽的原因!
今天如果有人想要幫國民黨,但幫忙的方法是違背職業道德及公理,夠聰明的絕對只會在關鍵處惡搞。
惡搞雖然有效、但也有代價,所以法官及檢察官不會每次都誣告泛綠,只會在關鍵處惡搞,這樣才能用最小代價發揮最大效益。
馬及扁涉入的兩件案件就是關鍵案件,所以他們一定會惡搞,在非關鍵處他們就會假公正,順便讓一些人鬼扯司法是獨立的。
謝蘇沒有被起訴,是因為檢察官判定起訴他們會讓更多人認清「司法系統是國民黨的親衛隊」這個事實。
當然這些法官的惡搞還蠻粗糙的,如果他們想要得到名聲又能惡搞,他們就只會用匯款海外這部分定罪。
說到檢事護航
阿扁的國務費被用這一條起訴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這很明顯是你把錢拿到手裡的時候這條罪就很容易成立了
可是馬特首的特別費卻被用這一條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為什麼同樣的狀況會用兩條不一樣的罪起訴?
除了故意找一條刑度比較輕的罪以外
這條罪根本是詐欺罪特別應用在公務員上的加強版
所以最後雙方攻防變成根本不在於馬有沒有拿不該拿的錢自己用
而是馬拿錢的時候有沒有使用詐術
然後拿錢的過程有沒有使他的手下陷入錯誤而給錢
還有有沒有使用詐術的犯意
相反的阿扁就得想辦法證明那些錢真的因公支出沒有掉進自己口袋
最後的結果去看大宋律例的判決書就很清楚
每個月坐在椅子上錢就自己進來了這當然沒有有詐術來拿到錢
然後手下照慣例來弄這個錢當然也沒有因為詐術而陷入錯誤
馬只要說他覺得這錢本來就是他的那就沒有使用詐術的犯意
所以最後幾個月就聽到他整天在說我不知道
其實就算我不知道這一點法官不採信
可是也沒辦法說每個月自動匯進來的錢是用詐術才拿到的,這樣罪還是不會成立
蔡守訓根本連大宋律例都不需要提也可以輕鬆判無罪
大概是這種罪名光是判無罪太簡單,非得另外找些方法表忠不可
最後變成明明錢到手了可是根本不可能會去符合這個罪的成立條件
這個起訴根本就是侯寬仁跟馬合演的苦肉計
故意找一個任誰當法官也很難不判無罪的法條起訴
當時統媒全天批侯,還說他是扁的暗樁這戲碼應該是早就串好的,這樣還不夠
最後還加演一段馬告侯的假戲以免被識破
不過如果不是先跟馬串好,那侯的忍辱負重就更是令人感動啊
以他的背景還有當時的氣氛,他哪有可能或理由敢去動馬的寒毛
可是如果是假的,起訴的目的就是為了判無罪,那就可以理解了
如果對照總統選罷法的話,就會發現侯寬仁這招之高,還有這個玄機
第二十六條(候選人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要是用阿扁那條起訴,以馬的案情太容易成立
一個不小心一審法官如果不是蔡守訓這種人,馬就根本不能參選了
可是用侯的那條去起訴就不會有這種問題,就算遇到扁迷法官也百分之百安全
我記得當時自由時報有人識破侯寬仁其實是內鬼這一點,可是好像沒引起什麼注意
最後侯寬仁被統媒圍攻還有要被馬告的時候,說他是求仁得仁
被解釋成依法起訴,最後被告被罵也無怨
實際上應該是恰好相反,是為祖國一片赤誠,不惜被誤會為扁的暗樁也無怨的意思
只是沒人知道他的心聲吧,這種悲哀又能向誰說去?
若是如此的話他真的成功了,演的太漂亮,我的高級外省親戚講到他無不咬牙切齒啊
還說他不知道收了阿扁多少錢,然後講到蔡守訓就大讚英明
其實如果不是侯護航,蔡守訓恐怕不是找個大宋律例就那麼簡單可以搞定
雖然有必要的話他大概連克林貢法典都會去翻
而且一個一審法官判無罪有啥了不起
一開始就寫好一個就算讓阿扁當法官也沒辦法判有罪的劇本才高明
蔡守訓是光,侯寬仁是影,立的功更大可是大概祖國統一也不見得能平反
這要有多強的意志才能做到
就算被心愛的人痛恨甚至提告也無所謂,只要愛人可以幸福就好了
這就是稱之為愛的忠誠心
願意做出這種事情,幹他媽的這不就是嫌疑犯X的獻身嗎,不,應該還更超越更偉大
東野說他那就是至高的愛情,這個見識也太低了啊啊啊-_-
已經有人看不慣你這種人的嘴臉
在此也不再贅述
其實你跟張之洞有異曲同工之妙
再來我要開諷了 蔡某某 判阿扁無期剛好而以 以前對黨外人士都是叛亂罪論處你叛亂我就亂判 阿扁現再一定很後悔沒把狗民黨的頭目们給辦了 阿扁你就慢慢的在牢裡吃免錢飯吧 我投你2次你連個清算也不會 現在狗民黨再反清算你 你就乖乖的蹲著 等我再選一個眼睛沒給剌肉狗到的綠色總統 在放你出來 你就委屈一下 反正你又不缺錢
不好意思,我很少在部格回應別人,但是我看不出你是要表達蝦米碗糕,他有必要清算別人嗎?他又要如何清算那些人呢?你再"選"一個綠色人又怎樣?最後一句問題最大!他錢多又怎樣?可以在窯子內灑嗎?不知所云
綠的有犯錯 就會有某一些人出來罵自己人
藍的犯錯 就沒有人會出來罵 而且會從頭包庇到腳
然後笑罵由你
請教各位 貓纜 柵湖線 新生高 大巨蛋 還有很多狗屁倒灶的是 你們有看到這些藍丁出來罵嗎
唉!藍綠的差別就在此
嗯,她是當過立委,只是他當立委的時候,陳水扁還在黑牢裡。
的確啦,真的是立場問題,連腦袋也不同了。
清算誰 哈哈 別酸我了ㄅ 當然清算蔡守訓 狗冠英之流的 大中國人之流的 不知手淫 我倒是偶爾手淫
原來馬先生從頭到尾就沒當過總統
所以不能因為他救災不力判瀆職啦~
小馬跟阿扁的案子當然是不同的....小馬的案子分成用領據的一半跟要支出憑證的一半. 要支出憑證的一半已經有代罪羔羊被判偽造文書了, 用領據的那一半基本上拿錢到手是適法程序, 你說他有沒有用在私人用途身上, 也許有也許沒有, 沒看過他的帳務支出總表這我不方便說. 阿扁的國務機要費可是每一塊都要有支出憑證的....拿不合的支出憑證去報帳....那當然就是被抓包就完蛋了... 也許你可以嘗試用一樣的罪名, 想想如果你是檢察官你要怎麼去起訴他, 對方律師又會說些甚麼. 真的用上述罪名去起訴他那連一點贏的機會都沒有..就像我說你用貪汙起訴李慶安這個連我去都打的贏一樣. 李慶安的公職身分直接被註銷, 要怎麼以貪汙起訴他? 非公職人員又沒有與公職人員合謀就不適用貪汙罪, 如果他是公職人員, 受領薪資就沒有貪污的問題....堅持要以貪汙辦他的話只是幫他脫罪而已.
順便一起回以下眾人的文吧....
老王兄, 你的觀點除了苦肉計以外我是贊成的..關於苦肉計我是不清楚也沒有消息來源, 所以不加以評論...要起訴小馬當然要用夠強力的主張, 所以以犯意, 以及犯行來主張當然是沒有用的...也許當初侯寬仁應該緊咬未使用於公務支出這一段....還有筆錄勘驗也有重大瑕疵....這令人不知該說甚麼好...
sunsun099兄,
吳淑珍被起訴跟他以前有無擔任過公職無關, 他被以貪汙起訴的原因是因為協助當時身為公務員的阿扁貪汙.請自己去看條文吧..要我再說一次嗎? 之所以提珍嫂有擔任過公務員主要的原因請看板主文章中關於珍嫂的那段.
56樓的兄台(我怎麼有個印象, 幾樓幾樓的用法好像是大陸那邊傳過來的?)
我不曉得你的印象是哪來的....不過我想木柵內湖線這是大家都在罵吧...我是不太相信有人被關在裡面一小時還可以幫他辯護的....說不定你問問看有沒有藍的朋友有坐過的看看..
lin0093兄, 如果你看別人回的文只看到你想要看的..那我就不多說甚麼了..反正說了你也看不到.
雕虫兄,
有沒有罪要看你指的是道德上的罪還是法律上的罪..法律上當然沒罪..又沒人敢辦他們..道德上就要看狀況, 如果是既得利益者當然會力挺他們無罪, 被損害利益的人當然會覺得他們有罪...路過的人就在旁邊看熱鬧吧....
看不慣我當然ok, 如果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那拿出來聊聊也無妨. 只會叫囂玩全拿不出具有參考價值意見的內容我之後就不再回應了...
有沒有人覺得陳鎮慧無罪很奇怪啊? 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說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是沒有說可以無罪啊....判決書的這一部分很奇怪哩....看起來這一塊不是適法的判決..
2.馬英九直接把特別費當財產報,這個就是非常有力的貪污證據。
3.馬英九在事發後才捐錢,又有一部份捐給自己妻子名下的基金會,這個能用大水庫理論解釋成不貪污實在很誇張。
4.需要領據的部分 如果是公款公用但非公款法用,用偽造文書判就好、不然雖然是貪污但是輕判,用貪污判重罪實在很誇張。
5.如果連馬英九這種都能解釋成公款公用(他是很明顯的貪污),那陳水扁這種當然必須判成公款公用沒有貪污。如果當初馬英九因為貪污罪而關在監牢裡不能選總統獲馬英九現在立刻被以內亂外患罪羈押起訴、那我不反對扁家在國務機要費案被判決有罪(當然不能比馬英九重太多)。
6.法官及檢察官在玩法這點絕對沒錯。當法官可以玩追加起訴時,可以先用詐欺罪起訴,然後法官再用貪污罪追加起訴(當然法官追加起訴是否正確?);不然就是檢察官同時用貪污罪及詐欺罪起訴。
7.扁家案件的嚴重性只有興票案的程度(興票案有人被關嗎?)這筆錢是給民進黨的政治獻金,扁家犯的錯誤只是A掉民進黨的錢、而不是A國家的錢。不關宋楚瑜的理由也可以用來替扁家脫罪。
8.我不反對檢察官用詐欺罪起訴;只檢察官法官一起幫泛藍脫罪
、又同時不以興票案的態度辦扁家時,那這就是檢察官及法官被罵無恥的原因。
9.中華民國司法必須砍掉重練,蔡守訓等法官及特偵組也應該接受制裁。
來看看這篇判例吧,認定公務員自始無效而不用貪污罪起訴的邏輯只是替她脫罪的狡辯之詞。
有些是中國來的網民對吧
我覺得你們中國人很無聊
有種就用同一個標準來審綠審藍
而不是藍就無罪
綠就有罪
也不是什麼藍有罪綠無罪
這算什麼公平?
有本事就同個標準來辦!!!!!!
藍的無罪也就罷了
竟然扯出一些白癡白爛的說法來脫罪
馬的這種爛黨能讓台灣人有什麼觀感
還有一點
在民主的國家卻一直捧著獨裁的國家
只會跟著打壓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達賴
打壓西藏
這麼愛跟中華人民共和國起舞跟統一?
這些人有沒有想過自己能過得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制度嗎?
不要在網路上用這種自以為很好笑的低級笑話,如果看不懂中文沒人會怪你,少說話就好
另外提醒你,你雖然只是"偶而"DIY,但是DIY時不要一邊吃芝多司喔~不然你的鳥會變色
但卻沒考量台灣是要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
使用的也是他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制度
中國人常常拿東西德統一來說明
卻沒說明現今的德國是使用共產?還是民主自由得制度
真搞不懂台灣人的危機意識
這個我要更正一下, 陳鎮慧是免刑而不是無罪(之前沒有對這一部分仔細看, 抱歉啦), 所以他還是要賠錢的....法律沒有應該啊....法律一直都在欺負弱小....欺負不懂法律的, 欺負請不起大律師的, 欺負不是當權者的....
第二點顯然檢察官與法官的見解不同. 不過馬英就確實是把特支費的一半當作薪水的....這當然與必須用於公務支出不合. 平常人都不能以不知法作為抗辯理由, 不過馬英九卻可以...呵呵
第三個[馬英九在事發後才捐錢], 我覺得這個才是重點啊....侯寬仁應該咬死這個, 說他有掩飾犯行的意圖才對啊....侯寬仁說,「難道司法碰到馬英九會轉彎」, 其實我覺得是侯寬仁沒有以最有利的主張來起訴馬英九, 所以馬英九就跑掉了.
第四點我是看不懂你在寫甚麼....馬英九的特支費是判無罪啊.. 沒有被判重罪啊.....而國務機要費是沒有領據的部分的, 他全部都是要支出憑證..
第五點....我覺得這個想法是有問題的. 法官必須根據起訴書的主張, 在雙方答辯的狀況下進行審判. 起訴書所沒有的主張, 法官是不能自己加進去的....這個我只能說, 陳瑞仁的主張比侯寬仁要好的多....侯寬仁的起訴書主張都還蠻擦邊球的.
第六點...法官沒有追加起訴啊...因為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
7. 嚴重性我是不知道啦...不過扁家四大案(?)涉及的金額比興票案高很多. 不過這樣講好像也不對....如果用金額算的話, 那王又曾就應該要槍斃了..
8.我是有看過有濫權審判和濫權起訴/不起訴罪啦....不過好像沒有辦法管隨便以不正確主張起訴的檢察官...如果覺得蔡守訓不公平的話, 倒是可以考慮告發他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刑124)
9.砍掉重練啊...也好..那些法官跟檢察官以雪可以考慮去告發他們或者是寫信去監察院請他們調查囉
我去看你的判例..結果看到這個...
醫師聘密醫 整死隆乳抽脂女...
我是看不太出來你想要講啥...可以說明一下嗎?如果這個連結不對..那請貼一下正確的連結好嗎?
2.馬英九很清楚特別費是公款,必須公款公用,而且是在他被起訴前就公開聲明的。
3.國務機要費跟特別費的判決必須採取同一標準,因為總統沒有特別費,有大筆款項沒有公款公用是貪污,大水庫理論也不能碰到扁才不適用,用支出憑證的問題解釋只是玩弄文字遊戲。我一直強調的是如果當成財產都能判無罪,那其他人怎麼用這筆錢都應該判成沒有貪污;當然今天要是馬英九被重新審判、判無期徒刑或死刑,那我也不反對關扁珍關一輩子。
3.中華民國的法官再辦綠色的案子時確實有惡搞出追加起訴;如果法官以追殺泛綠的心態來辦泛藍,那就可以看到李慶安馬英九被法官重判後,法官還追加起訴貪污罪這件事;很多人應該認為法官這麼做很離譜,但他們就是這麼整泛綠的。
4.中華民國司法體系已經變成一個犯罪集團;而監察院也差不多了,目前監察院沒有實權所以沒有造成傷害,但是期待監察院實在不太可能。
5.特偵組犯的罪至少有洩密罪(明明不是弊案的機密被洩漏出來),羈押不需要羈押的人太明顯了也該判有罪。
6.雖然說海外匯款金額差了幾倍,但阿扁因此被判無期徒刑的標準可以讓宋楚瑜也被判個近十年的有期徒刑;反過來說,讓宋楚瑜無罪的標準也可以讓扁珍被判緩刑。標準差很大、太明顯了。
那跟01-07年間的作為有何關聯?
胡扯是OK啦,但也拿點可信的依據出來。
要反駁人家的言論也要看清楚來龍去脈!
一整個lag很大!
1.業務過失致死罪的適用對象是[執行業務人].跟他的身分是沒有關係的. 他不是醫師所以醫師身分自始無效, 因此還會同時以密醫罪被起訴. 我認為這個案子比較不能拿來做類比. 李慶安的問題在他的身分被否定之後, 如果照版主的主張, 在外觀上與實質(執行業務)上為公務員, 大家就很難主張他的受領薪資為公務員於職務外之不法所得. 今天他以詐欺被起訴的部分是以他在擔任議員與立委期間的受領薪資.....也許會有別的罪名可以把他抓去關啦...不過我想那一億多不用詐欺起訴大概是很難收回來..
2.馬英九很清楚特別費是公款,必須公款公用,而且是在他被起訴前就公開聲明的......所以?
3.國務機要費跟特別費的判決必須採取同一標準...這要看標準是甚麼..馬的案子最難解決的部分是你要[證明]用領據領取的那一半有任何一塊錢用於私人用途...我們都知道他有用於私人用途, 但是要證明是非常麻煩的事情. 只要不能證明他使用於私人用途, 就很難定他的罪....我也說了, 大水庫理論我也覺得太扯, 尤其是在事發後捐款的這一段. 但是只要檢察官不能舉出有力事證說他的確有使用於私人用途, ex:該帳戶裡頭只有特別費的錢, 而且小馬用這個帳戶的錢轉帳買了100隻A片....要以公無人員財產申報定罪, 恐怕還是有點難度的...這當然是法律不足之處....到處都有漏洞啊..
阿國務機要費是連發票幹嘛用都被抓得很清楚....這要閃都碼很困難..
3.追加起訴是檢察官/特偵組的職權, 不是法官的
4.中華民國司法體系...這個我實在不願意置評, 我也不怎麼相信他.
5.特偵組好像阿扁有去告了....不過我想大概很難吧..不過羈押不需要羈押的人? 是說阿扁嗎?
6.興票案是老宋A老李的錢......最後也只能有逃漏稅辦一辦而已..宋楚瑜也不是無罪而是不起訴...這兩案差太多了..我們還是拿特別費案來比就好了...呵呵
話再說回來, 當時為啥沒有羈押馬英九啊?
所有的支出都要以支出憑證來核銷, 意思就是要先自己墊付, 再拿支出憑證去銷帳. 當然也有先領錢的辦法, 一般來說如果金額過大又急需墊付的話, 可以先借支之後再拿支出憑證去銷帳就可以了.
2.所以說不能用不知者無罪這件事來替馬英九脫罪。
3.我一直強調憑證部分只是辦率不辦籃的狡辯之詞。
今天扁家國務機要費可以說是他辦公事,拿私人的發票來報帳;也可以說他先用私款墊付公事的錢,在拿國務機要費支付私款來領回。這種解釋就足以讓他們家最多只被判偽造文書罪;替馬英九脫罪的理由比這個更離譜,能替馬脫罪的理由足以讓扁家使用國務機要費不算貪污。
(其實大水庫理論有個問題,根本不能起訴現任官員,必須等到卸任後才能確認有沒有貪污,官員只要在任內還款就沒事)
6.扁家海外匯款案根本是扁家暫時保管民進黨的錢,但是這種暫時保管的方法(匯往海外)很可能是A民進黨的錢,因為這些錢都是政治獻金。特偵組把政治獻金全部當賄賂很離譜,蔡守訓等法官更離譜,他們把最接近賄賂的錢解釋成政治獻金,而把應該是政治獻金的錢解釋成賄賂。
另外,馬先生跟工信的關係比阿扁收企業家的錢更接近賄賂。
謊言講久了就變成真的了,君不見每一位學成歸國的人都說吸大麻在美國是合法的,連父母都跳出來幫腔。不過事實上根本就是鬼扯。
在台灣最難的就是單一標準檢視自己跟他人。
李慶安委員怎麼可能不知道他還有美國公民的身份,還有稅務的往來。我想他震驚的不是因為被詐欺起訴,是怎麼我沒被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而感到震驚。
忘記了?我想起這句話的始作俑者是李前總統。因為法院有強迫人們在面對法院時,不能說謊,卻沒有強迫必須一定要記得。一句我不記得了,是最好打模糊帳的機會。
話說回來當出葉宜津委員在國務機要費案剛爆發時,在某節目上說:陳總統應該是把國務機要費當做特別費看待跟使用了。下場是隔天被黨內同志幹翻,理由很簡單,我們正再打馬英九特別費,你怎麼可以把兩件事混唯一談?蘇行政院長的"歷史共業"說,在馬英九的判決未確定時也是被幹翻。標準?
標準在馬英九被判無罪時,趕快把國務機要費跟特別費連結,那樣不但達到模糊焦點的效果,對判決也會比較有利。
sogo案送錢的有事,起訴的理由是賄賂。拿錢的沒事,理由是因為不具公務員身份。
龍潭購地按現在看起來,送錢的沒事,說是不樂之捐,拿錢的有事。
標準在哪?
法院跟檢察官的標準本來就不是常人可以理解的,也沒有什麼大驚小怪的。
舉例說明:
國中生沒有駕照三貼,撞到停在路邊開了車門的車子,三個人都受傷了,請問LR大,會如何處置?我直接說結果好了,結果是開門的人被告傷害,因為他們受傷了。何解?因為法院認定三人雖無照駕駛,但因開門的人的"外力"開門導致其受傷,與該三員有無駕照或是否違規超載無關。大家說夠扯嗎?我們一般的認定不是應該是:"你無照駕駛根本就沒資格騎摩托車在路上跑",你不無照駕駛,哪裡來的撞到我的門受傷?
說判決或是法院必須要有邏輯性,上述的邏輯在哪?法院的邏輯不是外面的人猜的透的.....
最後加上罵死人不償命的政治解讀,結果可想而知...
再舉兩個例子:
張碩文選舉時父親幫他買票,
檢察官認定老爸買票,兒子怎麼可能不知道,起訴!
邱議瑩選舉時父親幫他買票,
檢察官認定老爸買票,女兒怎麼可能會知道,不起訴!
對了,張碩文的案子好像一年就一審判完了,
邱議瑩的案子五年了一審還沒判。
以上結果得知
判藍不判綠,縱放藍迫害綠?
兩件案子非常雷同,證人說辭都一樣說是父親出面買票,
樁腳都指證為父親買票,不知道當事人知不知情。
小弟要表達的是,
檢察官或法官,如果起訴或判了藍色陣營有罪 = 不畏強權
法官或檢察官,如果起訴或判了綠色陣營有罪 = 司法迫害
上面者兩種理由比較常見吧?
邏輯在哪
根本就沒有邏輯
所以當然被顏色解讀
李委員沒被依趙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根本就沒有認定及法條引用邏輯
才說是詐欺
陳前總統硬把有明文規定必須每筆都有單據核銷的國務機要費
扯成有明文規定只需用單據核銷一半的首長特別費
也沒有邏輯可言
我們這種可憐老百姓找不到認定及法條引用邏輯
只好每次跟檢察官或法院打交道
不是被檢察官騙或恐嚇
就是對法院的判決無法信服
連當事人都無法說服
說什麼公正的法院都是鬼扯而已
切身之痛廢話太多
請見諒
上文所講買票事件不起訴為陳瑩,並非邱議瑩!
年紀大了容易記錯,更正一下!
大家都知道法院惡搞的不只是政治案件而已,只是當連大案都敢公然惡搞時,代表要把整個司法系統廢掉重建才行。
1.貪汙治罪條例第三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所以如果阿扁算貪汙, 依照這一條,珍嫂當然會被一起起訴.
2.沒錯....我也覺得他有最起碼有侵占的事實....不過起訴書的主張在[不法之犯意]與[陷會計人員於錯誤]上, 前者難以證明, 後者不是適當的主張..
3.我是不這麼覺得....不需要支出憑證就很難清查錢的流向......
4.這是不行的...連一般有稽核制度的公司會計都不可能允許這種做法
5.大水庫很扯, 所以我反對大水庫理論.
6.因為那些錢違反政治獻金法, 所以依法要退還不得收受, 還會被罰款......我是覺得不必在這種事情上面爭論啦....
檯面上的政治人物, 國民黨民進黨無黨....哪有人的手上是乾淨的?立委薪水有多少? 算他一年五百萬好了, 有誰會拿三四千萬出來選一個任期加一家只有兩千萬薪水的職務? 真的這麼佛心來的就把錢都捐來當國小學生的營養午餐就好, 幹嘛要選立委..
這些錢一定要判成政治獻金並歸還給民進黨;目前的錯誤就是司法的邏輯就是拿錢給藍的很容易被視為政治獻金、拿給綠的很容易被視為行賄,這種邏輯對台灣傷害很大(畢竟民進黨比國民黨更能代表台灣的利益)。
而在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案件上,很簡單的邏輯就是法官故意幫馬英九脫罪後,卻判決扁家重罪;要判兩個都有罪、而且刑度不會差太多正常的,兩個都無罪或極輕罪不好但至少是公平的,一個重罪一個無罪就是法官很無恥的明證、他的解釋只是狡辯之詞。
政治獻金法第17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在收到的一個月之內沒有還給捐款人的話, 兩個月之內就要申報並且辦理繳庫....就變成國家的錢了
就算阿扁現在要還給民進黨...我想民進黨也不敢收吧..
我也不覺得民進黨比國民黨更能代表台灣的利益...兩個都是貪腐集團, 他們都只代表了自己的利益而已..
最後, 在國務機要費跟特別費案上, 條件不同證據也不同. 我心裡是傾向他們兩個...不要說兩個, 說全部被調查或起訴的人有大部分都有侵占的事實. 就事實認定的話全部都應該被判十年或者無期....哼哼...一堆貪官..
2.兩個黨都有貪,只是民進黨跟台灣的共同利益是遠大於國民黨跟台灣的共同利益。
3.林濁水的建議是一起判決一起特赦。
4.其實馬先生除了貪污以外還有犯了叛國罪(追求統一不算叛國,但是毀滅台灣民主自由及人權就是叛國)。我是認為許多貪污可以特赦或清判,尤其是貪特別費國務機要費這種;政治獻金有無對價關係應該從寬認定。但是叛國罪、貪污或圖利到傷害別人這麼嚴重能減刑就不錯了。
2.不覺得....誰貪汙都是自肥不在意人民感受的表現....這樣還有共同利益? 把他們貪的錢分給我這樣我跟他們才有共同利益啊...
3.這個我不贊成....
4.這個就太超過了...真要說叛國罪, 建國黨才犯了叛國罪吧.....
我個人是只要不統一就好, 要台獨要現狀都好. 但是不管怎樣, 貪汙濫權這樣的事情基本上都是不可輕饒的. 只有他能貪, 稅我們還是照樣得繳, 這是甚麼道理? 輕罰貪汙? 可以啊...如果我可以不用繳稅, 他們官員議員愛怎麼貪都沒我的事情....如果我稅還是要繳, 那不好意思, 看看能不能修法貪污的一律死刑吧..
現在無恥的檢察官法官就是擺明錢給泛藍叫政治獻金,錢給泛綠叫賄賂。
2.有些人要貪也要貪久一點,貪污手段就會離殺雞取卵遠一點;另一群人根本是要把台灣送給中國以後拿錢到美國享福。
3.總比辦綠不辦籃好太多了!而且這可能是讓檢察官法官敢認真公平辦下去的唯一方法。
4.想要統一獨立都不算叛國、至於維持現狀常的說法常只是自欺欺人(真要維持現狀,政治人物必須往獨立一方用力,才能跟統派勢力平衡)。但要毀壞民主自由就叫做叛國,建國黨沒有毀壞民主、國民黨有。
當某些人只會跳針不想見到貪污卻無視國民黨貪得更惡劣的事實,這樣只是讓事情地下化而且更嚴重。
公平是很重要的,現在的司法系統是連大案也敢縱放國民黨;這樣遠不如一律無視小貪(國務機要費、特別費),但是碰到大的一律都辦下去(例如貓纜詐胡交九及沒收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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