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也不用自欺欺人,談什麼「還我偵查不公開」。從來沒有存在過的東西要怎麼還來
??台灣的民主化從解嚴到今天不過20年左右,在稚嫩的民主發展下,法治與人權保障這一方面說實話實在不怎麼樣。特別是司法系統的改革也才起步多久??一直到民國89年、92年間幾次的刑事訴訟法大修,才讓台灣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外表看起來有點像先進國家的樣子。但是從修法到今天的民國97年,連十年都不到。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白話來說就是「只有法條存在是不會自己有能力自己去運行的」。當多數高階司法官還是從獨裁時代的司法系統中培養出來,習於獨裁時代的司法操作時。新的刑事訴訟法揭櫫的人權精神說難聽一點,連個屁用都沒有。



「偵查,不公開之。」六個字就寫在刑事訴訟法裡,但是什麼時候見到這六個字有發揮作用能保護偵查秘密、保護被告名譽、保護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今天連法務部長都能上媒體,就還在偵查中的個案發表詳細的案情調查內容,我就不知道平日高高在上的什麼司改會、檢改會、人權律師團體,為什麼沒有出來為這種赤裸裸傷害檢察威信、司法獨立的行為說半句重話。如果這件事真的不嚴重,那下個會期直接修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改成「偵查,可以公開,法務部長爽就可以對偵查中的個案發表看法,不必顧及偵查秘密、被告名譽。」好了。另外再弄個配套措施,就一起順便改掉「無罪推定原則」,改成「任何人只要被法務部長認定為有罪,不待起訴即推定為有罪。」這樣好不好,反正現在就是這樣幹,何必再留那六個字在刑事訴訟法上礙眼呢?

許多藍營的朋友看了這篇文章,一定認為這又是在為阿扁講話。但是我要說的是,政爭是一時的,但是制度是永遠的。法律的精神就是保護所有的人,不能因為那個人你不喜歡,就放任司法機關以超越法律的手段來進行司法程序。奧運金牌國手朱木炎在網上犯下微小的過錯,遭到詐騙恐嚇,結果報案後,訊問的錄音竟然可以從警方手上流出到網路上,而當時司法機關不止放任這樣的行為,更在各媒體上公開談論一件不涉及公共利益與社會安全的小案,只因為被害人是舉國知名的人物,讓朱木炎蒙受了多大的精神壓力與名譽損失,這樣的行為難道該被容許嗎
??案件不分大小,程序的正義不該因為被告或是被害者的社會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別,這是三歲小孩都知道的道理,為什麼掌握國家檢調機器的法務部長會不懂。朱木炎法理上該受保護、阿扁何嘗不該受保護,你與我又何嘗不該受保護。難道只因為理念不同,這個社會就能放縱司法機關,踰越法律白紙黑字寫下的法條嗎?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所以是先進國家視為極重要的人權基礎,在於它保障的不僅僅是偵查秘密。更保障的是任何一個被人告發到法院的小老百姓最基礎的權益。讓我舉個例子。假如今天某地方的公園發生震驚全國的姦殺分屍案,受害者也是知名人物,在國人的關注下,檢調展開積極的偵查,調閱了案發時附近所有的監視錄影機,結果發現當時有個
170公分高的男子行跡可疑。結果倒楣的你假設叫「陳小明」好了,剛好住在那個公園旁邊,又剛好170公分高。在檢調公佈錄影影像請全民指認後,你家隔壁的三姑六婆一致認定極有可能是你,於是向警方告發。警方就來約談你。剛好你那天休假無所是事,一整天都在家裡打電動。還一個人去便利商店買啤酒時,又剛好有經過公園。你又一整天在家打電動上網,完全沒有人可以當你的不在場證明。於是你就「暫時」被認為涉有重嫌,DNA被送去比對,檢方開心的向記者說「案情大有進展」,記者們一聽連忙四處打探消息,透過熟識的警方尋問嫌犯是誰,你的警詢筆錄部份內容還被洩露給記者。結果隔天頭條就是「公園姦殺案偵辦露曙光,竹科陳姓工程師涉重嫌!」我問你,那你怎麼辦?

你隔天要出門時
SNG車已經堵在門口,雖然記者很聰明的不直接說名字也不直接照臉,但是誰都知道這附近只有住你一個「陳姓竹科工程師」。公司女同事人人自危,你也不敢去上班,被迫請假躲到朋友的住處。記者堵不到你,回去你老家堵你年邁的雙親,還去採訪你的小學老師,隔壁鄰居。萬一你隔壁鄰居還說「這小孩平日很內向,就愛打電動,半年前還好剛失戀」,你就祈禱明天的新聞標題不會是「失戀宅男工程師涉嫌犯下姦殺分屍慘案!」結果一個禮拜後DNA比對出來,你果然不是公園之狼,而且為了要證明自己的清白,還被迫說出了你當天案發時有在網上的色情聊天室聊天,警方一查果然你登入登出的時間正好與犯案時間重疊,排除了你的涉案可能性。檢警查錯了人沒有面子,也不想聲張,記者更沒有興趣替你以同樣大的版面澄清。結果最後只剩半張明信片大小的新聞躲在最內頁,上面寫著「警方證實,陳姓竹科工程師案發時正在上色情聊天室,初步排除涉案可能!」結果多數人不知道你已經被排除了涉案的可能,少數人看到了新聞,你一樣身敗名裂!

這時你最好開始每天拜拜祈禱最後公園之狼能落網,不然你就永遠背著公園之狼嫌疑人的陰影活一輩子。要注意的是你連被檢方起訴都還沒有,更別談進入到審判程序裡的攻防。為什麼法律規定「偵查不公開」而又規定「公開審判」。就是在偵查的階段,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讓檢方提起公訴都還在未定之天,不公開的偵查才能保護所有被檢警列為嫌疑人的小老百姓,不然如果最後檢警根本查無任何證據,予以不起訴處分,但是卻對所有的嫌疑人都已經造成名譽傷害,這樣的司法制度就太可怕了。檢方可以說就是第一道防線,讓真正可能涉嫌,且已經被檢方查到足夠證據的人才進入法庭進行公開審判,避免的就是司法系統可能造成的不必要傷害。如果一個自稱是民主法制的社會,卻連這點最起碼的人權尊重都付之厥如,本該成為第一道程序正義防線的人,竟淪為媒體暴力的幫兇,實在不知道平日居於社會崇高地位的法學賢達們為什麼還能如此靜默不語
!!還是根本就認為這本來就是不重要的東西,立法院下個會期把它修掉就好了。

一般法理上通說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例外只有三個,刑事訴訟法第
245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為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那我們就要問,今天如此的公開案情是「依法令規定??」,那煩請告訴我們是那一條。還是要「維護公共利益??」,那是因為有時在逃的犯案者,還有可能再犯下危害百姓生命財產的重案時,公開嫌犯的畫像特徵,請所有國人注意並協尋才是真正「維護公共利益」,現在的情況有那一個嫌犯或被告有再立即犯案的危險或逃脫藏匿的可能性??至於「保護合法權益」更通常用在保護已經被排除涉案的嫌疑者身上,檢調主動公佈以減少當事人的困擾。三個法定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例外,都沒有賦於一個主管全國檢察體系政策的官員在電視上談論個案的權力。更別說我國制度採「檢察行政與偵查業務二元化」,法務部長負責的是刑事政策、預算、法案修訂,行政監督。檢察總長才是檢察一體下的最高偵查指揮者。法務部長對於偵查中的個案公開發表自己的看法,實在算是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第一遭,建議如果真要這樣幹,也一併修法院組織法,修成「檢察機關不設檢察總長,法務部長指揮各級檢察官辦案」。

先進國家如美國,連在法庭拍攝被告開庭都是不允許的,美國傳媒都只能派出速畫家到庭旁聽,用畫筆捕捉開庭的畫面。這樣的措施是權衡「公開審判」與「人權保障」下所做的妥協。因為公開審判以昭社會公信,但是被告在被判有罪之前,均推定為無罪,無罪之人沒有必要受到媒體的另一種型式羞辱。如台灣的法院,一樣規定法庭內不准拍照,但是卻能在法庭外的走廊上設下媒體區,讓不得不經由此處進入法庭的人被拍個夠,什麼基本人權完全蕩然無存。同時偵查不公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保護擔任審判者不要在媒體上就預知所有的案情細節,因為如此的話,辯護方就無從在審判者第一時間聽到這些細節時,進行詰問反駁。無形中變成檢方在預先進行一場沒有辯護人的有罪論告。這樣的「預判」常常容易造成審判者先入為主的有罪心証。在日本,甚至嚴格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就是法官在開庭前收到的起訴狀只寫明被告姓名、所犯法條,薄薄一本。剩下的什麼犯罪事實、証據、證人全部要到開庭的當天由檢察官到庭揭示,而辯護人則可以一一詰問反駁。讓檢辯雙方在同一個起跑點上。像台灣這樣已經有「最高法務、檢察雙料首長」在電視上進行沒有辯論人的有罪論告,實在是滑天下之大稽。建議請以後各法學院的博學鴻儒們,在講課時直接跳過「司法系統如何保障檢辯雙方立足點的公平」的相關章節,因為既然不存在,講之無益,多教多考,實在累人。

最後再說一句,偵查不公開既然之前不存在,這就是一個絕佳的機會讓這個制度建立起來,就像「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樣。「財產來源不明罪」要靠國會來立法,看來仍是遙遙無期,但是違反「偵查不公開」涉及的是公訴罪,刑法第
132條「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從來沒有法界人士或人權團體去按鈴申告。還是多數人都忙著切割自保,亦或政爭追殺,實在沒有人有時間把建立起一個人權社會的小事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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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sophist4ever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15) Trackback(1) Hits(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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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偵查不公開」

    TaiwanYes 挺扁聯盟討論區 有一篇文章報導張冀明律師受訪提到「 現實的法院是一條歪曲的路 」,認為檢調辦案不應天天向媒體公布偵查情形。 「偵查不公

Comments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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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常認同您的觀點
  • 謝謝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8/09/01 08:52

  • 從520以來,這個政府做的最好的就是讓人民生活在恐懼之中,經濟上的恐懼,主權上的恐懼,人權上的恐懼,治安上的恐懼。也許這就是kmt真正的目的!
  • 我想"馬先生"不能理解的,人民對於中國威脅的恐懼。看最近陸委會的調查,多數的人對於急速開放的兩岸政策時不安的。這才是這個社會恐懼的根源啊。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8/09/01 08:53

  • 台灣社會除了政治,什麼都不在乎了,不管是司法、國家安全還是社會公義,只要"非我同類",則"其心必異",不過現在世道正是黃鐘毀棄,瓦釜雷鳴。版大太過中肯小心有人眼紅啊
  • 哈哈,都有人威脅要告我了。出來走跳,沒在怕的啦。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8/09/01 08:55

  • 非常非常的同意你!
  • 謝謝你的支持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8/09/01 08:55

  • 好可怕的舉例
    好犀利的批判
  • 類似的例子其實發生過。一直到很多年後抓到這個強姦犯,被懷疑的人才走出了近十年的陰影,但是工作沒有了,女朋友也跑了,只有一個慘字能形容。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8/09/01 08:56

  • 看來你的文章是對於法務部長上節目很有意見!
    你說了,法務部長負責的是刑事政策、預算、法案修訂,行政監督。檢察總長才是檢察一體下的最高偵查指揮者。所以,法務部長不得對於偵查中的個案公開發表自己的看法。
    那試問,你是聽到法務部長對偵查中的個案公開發表什麼樣的看法呢?那個節目我也看了,從頭到尾,他自己的看法也並非針對陳水扁的這個個案,甚至他連提他的名字都沒有。
    退一步來說,就算大家心知肚明法務部長所談論的是陳水扁這個洗錢案件,他公開發表自己的一些看法真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嗎?開頭就說了,偵查不公開原則係基於三點,一則以保護偵查過程效率,避免公開案情而致有生犯罪嫌疑者串供偽證煙滅證據等不利行為;二則以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名譽,蓋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也;三則以避免法官自由心證受其左右。以上三點,作者可以一一檢視法務部長有無違反後再做評論。
    縱退萬步言,法務部長當日上節目發表其看法有違反作者所謂之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且無該當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為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要件,則是否當然觸犯違反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亦有討論空間。然作者似乎也已肯定之。但試問,作者既然質疑為什麼從來沒有法界人士或人權團體去按鈴申告,那作者本身為何不親自按鈴申告之呢?我想大家應該也都想知道法院對此等看法。還是作者亦有顧忌觸犯刑法誣告罪名之慮呢?
    縱又退萬萬步言,法務部長當日上節目發表其看法既有違反作者所謂之偵查不公開原則,且無該當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又觸犯違反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則這是否即代表國家法制對於人權保障之毫無尊重?作者所舉之例,看似令人觸目驚心,惟如細究,可知杞人憂天,難道事後警察跟媒體不被指責?不被問罪?又,檢察體系的發言人,如皆依照作者所言,是否即通通要抓去關呢?
    標題聳動,的確也是引人注意之高招!
  • 我們在談法律,不是嘴砲,引我說過的話再叫我自己去查討我說的話到底與事實符不符合,本身就是一種很怪的邏輯與矛盾,如果對我的話有意見,你應該去找出我立論的問題,再加以駁斥,不然你寫了「落落長」,全是引我的話,再叫我自己去檢視我講的話。偷偷跟你說,我會這樣講,當然就是因為我「就是這樣認為」。不然我就是有精神分裂了。

    另外你後面說的一些事,我引用"馬先生"慣用的招術回覆你:「謝謝指教」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8/09/01 09:02

  • 不知道六樓這位 J 先生小姐 能不能跟大家說一說 陳水扁先生是怎麼地 ”洗“ 錢的?
  • 陳水扁怎麼洗我是不知道,但是我在中國時很清楚台灣某些人是怎麼利用兩岸三地洗錢的。有機會再來說說。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8/09/01 09:03

  • 法務部長掌管司法,是國家法治的防線,如果部長自己都不依照法定程序,在媒體上公開放話,未審先判,又能如何相信司法在他的主持下能達到什麼中立清廉?

    政治人物不講道德,人民只有受苦的份.
  • 其實反過來說,如果馬英九被起訴時,綠營當時的法務部長去民視接受專訪,談這個案子,你說台灣的媒體會不會像這一次這樣,輕輕的放下。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8/09/01 09:04

  • 王清峰可能很想紅,尤其是她那句"人民想了解xxxx的意義",所以才上電視受訪。奇怪,台灣是沒有人了解這個詞的意思了嗎?還得堂堂一個司法部長(人家是官ㄟ..)上電視來為民眾解惑...可惜她上的是陳文茜的節目,不知道收視率有無破1啊?沒有的話,要怎麼教育"無知的人民"啊?

    還有,我印象中對於審判中的案件,媒體似乎不能做過多的臆測啊,企圖形成輿論壓力來影響最後判決的,不是嗎?好像有個藐視法庭罪可以制止各家媒體繼續編故事...不過連部長都上媒體了,應該也沒有什麼人敢去查吧..

    不過最經典的是邱毅啦!他竟然還去監察院,要監察院來查特偵組為何沒再第一時間在機場帶走陳致中...要不要案子交給他來調查,最後由他來審啊?!反正他資料很多,料都爆不完就對了...

    最後,我個人覺得陳水扁可能也不太乾淨,所以這是他自找的,可是也不能因為這樣就忘了自己的身分,而不按照程序辦事...總之兩邊都不怎樣...
  • 邱毅也是在鬼扯。任何知道一點法律的人都知道,除了犯下最低本刑五年以上重罪、無一定住所,有串供之嫌,有逃亡之嫌的人以外,法院是不能逕行拘提的,今天法院發了傳票,如果中途沒有發生上面講的幾點,而傳票的日期又還沒到,當事人已經回來準備出庭,逕行拘提將嚴重的違法刑事訴訟法。

    很可笑的是邱毅講的口沬橫飛時,我看現場有很多法治記者,連線的現場也有名嘴,都是法律系畢業的。怎麼沒有人出來講一下這個法律小常識。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8/09/01 09:10

  • http://chienerh.hi-on.com/roller/chienerh/entry/20080831

    王清峰上節目有沒有亂講話? 人家這篇節錄的清清楚楚..豈容狡辯
  • 上面那個說王部長沒有在電視上評論個案的,請點擊該網址進去好好學習一下。也謝謝老K大的補充。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8/09/03 13:16

  • 拜託,藍丁怎麼可能會把大奶陳的節目內容看仔細? 他們只要聽到要公審阿扁就已經爽到翻天了 ^^
    偵查不公開? 那是對付綠營時才會拿出來的大旗啦~
  • 媒體的採訪能量有限.由藍委去公佈爆點已經代表有沒有罪不是重點.重點是轉移焦點.另有點不懂十一樓的第二句
  • 媒體就算了,現在是法務部長帶頭做,實在太超過。

    sophist4everreplied on 2008/09/23 06:21

  • 法務部長也是藍營"慎選"最適合自己利益的,她那天還在電視上說"恨不得自己是偵辦的檢察官!" 如此忠心表態,上個電視,更可表現她的熱血赤誠!!無官可做,最可怕!!偵查不公開?那是口號!啥都不能講,主子怎知我忠字當頭,萬死不辭!!
  • 美國芝加哥聯邦司法當局9日逮捕伊利諾州州長布拉戈傑維契,罪名為企圖利用職權任命遞補總統當選人歐巴馬在該州所遺參議員職缺圖利,以及以擱置州政府對論壇公司的紓困款項,強迫該公司撤換經常批評他的編輯部成員。

    聯邦調查局在調查報告中說,他們上月監聽布拉戈傑維契(Rod Blagojevich)時發現他賣官,賣的是歐巴馬留下的參議員職缺。他直接要求一位有意爭取參議員職位的人,要此人透過工會成員幫他安排兼任一個非營利基金會的職位,還索取相當的薪籌,還要讓妻子派蒂出任某家公司董事,年薪15萬美元。

    他在一次電話對話中,直接向對方要求:「我要錢。」

    調查人員尚未公布他索賄的對象。目前有可能接替歐巴馬參議員席次的人選,包括眾議員戴維斯(Danny Davis)和黑人民權運動牧師賈克遜(Jesse Jackson Jr.)。

    美國司法部發言人山伯恩說,布拉戈傑維契和他的幕僚長哈利斯都被收押。

    一位以案件已進入調查程序,要求匿名的聯邦當局官員說,指控罪名包括:布拉戈傑維契州長在與任命遞補歐巴馬參議員遺缺有關的作業中,至少向一位人士收受金錢。

    51歲、民主黨籍的布拉戈傑維契被控陰謀以郵件和電話詐騙及索賄。

    聯邦幹員目前正在布拉戈傑維契州長位於芝加哥市中心的辦公室內搜索。州長一再重申,他沒有任何不法行為。

    【2008/12/10 聯合報】@ http://udn.com/
  • 即使沒有任何的法律常識,對媒體以及藍營人士鋪天蓋地的對陳水扁進行批鬥的報導,心裡也感到對這個政府的恐懼不安。這幾天回顧一些六四天安門事件的紀錄報導,當時的中國媒體使勁的抹黑要求民主對話的學生,和現在台灣媒體用力的強加罪名在阿扁身上有異曲同功之妙,都在使用輿論力量打擊政敵。今天閱讀你的網站,更加深我對國共本一家的感受,近來政府行為與共產黨越來越像,真的很讓人擔心台灣的民主自由會在我們這一代消失。我祈求天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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