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有人以各種不同的化名留言逼我刪除某些文章,並數次揚言要告我,實在令我不勝困擾(惑?),有說我誹謗孫中山,要找國民黨來告我,後來再說我的文章是抄來的,要告我抄襲。我困擾的原因是留言破壞了我的部落格版面,害我還要花時間去刪除,而困惑的則是一直想不通到底要告我的是哪條?你知道許多大學都會硬性規定工學院的學生要去修點其它領域的學分,否則不能畢業,美其名是培養人文涵養,其實我一直認為就是在騙學分費。為了要讓我的學分費不要被騙,我都去修法學院的課以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識(謎之音:是法學院的美眉很多又很漂亮吧!!)。總之要告我哪條的這件事一直環繞在我心中揮之不去,不是怕被告,而是有事情沒有弄通,對我來說實在很痛苦。MSN上的律師好友有二個,但是因為這種事去問人家大律師,實在會被笑,當年有廠商欠我錢被我一狀告上法院時,連訴狀都自己寫了,結果為了這種只是想解開自己心中疑惑的原因,去煩人家實在不好。只好在半夜裡,翻出陳封已久的法律書籍來自己找答案,結果看到刑法課本某頁上,當年一個可愛女同學留給我的電話,害我又感嘆了一回年華老去,青春不再啊。)
言歸正傳,本篇要討論的就是部落格文章月旦歷史人物到底該當何罪。事實上這又可以分為二個部份來說,因為目前我國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是分開的,雖然常見的有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但是就法理上的討論,我們還是就刑法、刑事訴訟與民法、民事訴訟,兩個不同的角度來進行分析(希望揚言要告我的人能好好學習,雖然我不是律師,但是我法學知識貌似還不錯,你以後要在網上揚言提告時,最好能多用些法律名詞來威嚇無知小民,會更加的令人害怕。)
刑事責任部份,目前我國刑法上對於言論之罪責其實是很少的,刑法上當然就是只有公然污辱與誹謗兩種了。由於我們寫文章「月旦」歷史人物,並非「公然污辱」,因此我假設想告我的人就是認定我是有誹謗的罪責。當然歷史人物指得就是死人,我想我這是涉嫌誹謗死人。有趣的是我國刑法上還真的有「污辱誹謗死者罪」。由於這條奇怪的法律幾乎很少用到,一般的法律用書多半沒有介紹,若不是我博學強記,隱約記得有這件事,又很用功的去幫想告我的人翻六法全書,還真不知道這條法律的存在。特別抄錄在後,以供想告我的人參考。
刑法第312條
I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當然看樣子,我是有該當第312條第二項的嫌疑。但是我想了又想,想以這條告我實在還是有點難。這牽扯到兩個部份,一個是「程序」的部份,一個則是「實質」的部份。相信就算不是法律人,略有法律常識的也會懂法律是「程序審查優於實質審查」的特性,以保障公平性。因此就程序的部份,我想揚言要告我的人,恐怕會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這會造成你去地檢署按鈴告訴(發)時,檢察官不受理。或是直接去法院自訴時,被程序駁回。原因在於整個「妨礙名譽與信用罪章」都是告訴乃論。也就是你必需要是「告訴權人」才有去法院告我的權利。就我涉嫌誹謗孫中山這一件事來看,有「告訴權人」乃是孫中山的「直系血親、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二等親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我在想就我的記憶所及,孫先生的遺族並不多,若我真有幸被孫先生的遺族告,恐怕也會是條新聞,敝人更是三生有幸。若揚言告我的並不是孫先生的遺族,那揚言走刑法途徑,要提告請司法單位調查我的真實身份,恐怕在程序上就走不通。
另外還有實質的部份。也就是關於言論自由與出版講學自由的憲法保障與刑法本身的例外規定。講成白話就是「我到底在文章內容上有沒有誹謗到孫先生,那這些疑似誹謗的言論受不受到憲法言論自由與出版講學自由的保障」。關於這一點,實際上又分為兩個層次。包括「憲法保留」的層次與「法律保留」的層次。由於這牽扯到憲法與法律位階的關係,講來「落落長」,我知道我寫了也沒有人會看,所以我們辜且省略二千字,直接進入問題核心,談談法律層次對於誹謗罪的例外規定。刑法同一罪章有二處相關規定可以參考:
刑法310條第三項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第一項第三款。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當然歷史那麼久遠,孫中山死時我甚至都還沒有著床,當然無法證明其為真實。但是台灣媒體能每天亂報,其實有很重要的一個尚方寶劍就是「大法官釋字509號」對於誹謗或傳述者「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又非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都適用於310條第三項的之保護。解釋文一樣「落落長」,截取重要的一段給大家看一下。以後可以在部落格上傳述他人誹聞時,貼出以自保。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這段大法官解釋的意思就是,就算涉嫌誹謗的人無法證明所傳述的事實為真,但是只要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是看了相關資料、報導或傳記,相信了事實就是這樣,然後再做傳述,就受到310條第三項的保護。那我所談孫先生的所有事,其實許多書上與網上文章都有報導過,其中更不乏知名媒體或作者的著作。個人閱讀後果然「信以為真」,發文傳述,其實我相信我所能提供的資料也是「落落長」。足以讓法官形成心證,覺得我是「確信其為真實」者。不過要注意的是310條第三款與大法官509號解釋都是以不涉私德且於公共利益有關才算。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常常在部落格與文章裡說「這不是八卦板,不談私德」,絕口不提八掛部份,其實就是在進行宣告,在文中先埋下暗樁,力證自己在主觀出發點上,是出於善意歷史研究,而非傳播無聊歷史八卦,也就是說我寫的文章是不涉私德滴。比如之前我跟另一個網友說到蔣介石患有梅毒時,這當然是只涉私德,所以我就沒有直接貼文到本部落格上,而是小心的以網址連結的方式,告訴別人陳潔如回憶錄部份節錄的網路位置,並無出自我口的誹謗行為,存為文章分享。而且孫先生為近代史重要人物,近代史的傳述與研究當然與公共利益有關。所以本文絕對是受到大法官509號解釋的保護。(謎之音:唸過幾天法律的人果然狡詐啊~~~)
那刑法第311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說的就更是簡單了。「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孫先生為近代史重要角色,其一生當然也必然成為重要的歷史,對於如此重要的歷史人物與其參與的歷史事件進行評論,當然是對一件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如果我在文章中抓狂的寫「X他娘XXX」。這就是不適當的評論。但是我就其事件的始末,歷史的證據,評論其行為是「做賊的喊抓賊」,其實個人覺得是適當而且理智的文章敘述與評論,並無超出合理的範圍。故我寫的文章亦應適用刑法第311條第一項第三款的不罰範圍。而上面我們談的都是法律保留的部份,看樣子我實在是無罪。那就更別說就憲法的層次,我的文章在憲法言論自由或出版講學自由上的地位。(虛榮一下,我這文章的價值與嚴謹性應該勉強可以算到「出版講學」這一塊吧,不單單是個人言論而已吧。那「出版講學」的容許程度又遠較單純的言論自由為高。)只是目前揚言告我的恐怕也不是孫先生的遺族,連當事人都不適格。實在多講無益。
但是反過來講,揚言告我的人,在留言裡說我「寫假文」、「抄襲別人」的文章。我已經將那幾條留言隱藏,這是為了保護你。因為怕你犯了「加重誹謗罪」。因為我是活人,所以你不適用第312條。但是你適用310條誹謗罪。特別是你有留下文字,該當第310條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且我就是被你誹謗的人,絕對是當事人適格,更何況文章是不是我自己寫的,我有太多的證據可以佐證,更有十足的把握證明。所以我如果把你留言的抓圖附上,去地檢署告訴(我是當事人,所以我可以告訴,而非告發)。恐怕檢察官是要依法偵辦的,否則檢察官有怠職之嫌。這時檢察官就會發交給電信警察,去Pixnet調IP,如果你人在台灣的話,就再找ISP要你的帳單地址。然後上門找你。當然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是不會有什麼拘提的。就是檢察官會傳喚你來偵查庭。通常這種小案,檢察官都會明示暗示你道個歉,認個錯,然後裝一下「深有悔意」,寫個悔過書或是社區服務,就能給個緩起訴。而且檢察官大概還會在心中OS說「哇咧,我有多忙你們知不知道,在網上罵架罵完就算了,還真得來按鈴申告,是日子過得太無聊是不是。X的X。」
上面講的是概略的刑事法理問題。通常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如果無法確定,想要附帶民事賠償根本是不可能的。那至於揚言告我的人又說「我的文章是抄襲的,要找司法單位調查我」。其實這也顯示我國法治教育的完全失敗。因為抄襲這種東西是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民事訴訟,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司法單位是不會介入的。當然除非我搞的是嚴重的智慧財產權的侵權營利犯罪。但是貌似我寫的文章也毫無營利性可言。所以如果就文章抄襲這種指控,其實還是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你要先上法院提告,然後法院才會發文給Pixnet,要我的資料,然後法院把你的訴狀寄給我,問我要不要答辯。然後我就在家裡又寫了「落落長」的答辯狀給法院,然後法院又把我的答辯狀寄給你,看你有沒有要反駁的。等到我們兩個在紙上吵得差不多了,才開始開庭。這叫「書狀先行主義」。其實我們直接在網上吵一吵就好了,真的不必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再說了,你說我抄襲,那也要是抄到你的文章,你才有當事人適格啊。不然你提出訴狀到法院,法院看完就駁回了。而且再告訴你,小心有些無良律師明知你當事人不適格,訴狀一提出就會被程序駁回,還是替你寫訴狀,先賺你一筆訴狀費再說,實在坑人。而且話又說回來,如果你不是這些文章的所有人,而又揚言要我撒下文章,更或進行民事訴訟請求賠償,那你恐怕有詐欺之嫌。這是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不是玩玩而已了。
寫了那麼多,只是這幾天到了外地出差還一直在想這件事,不是怕你告我,而是在替你想到底能告我那一條。順便又勾起了當年想考法研所的雄心壯志。想當年我大四時,天天在法學院出沒,刻苦用功以追求法學知識(謎之音:是在追求法律系的學妹吧)。某一個教授有鑑於我寫報告非常認真,法條又都有背,大力鼓勵我去投考法研所乙組,也就是非法律系可以唸的那一組,然後可以將法律知識與自己工學院的專長結合起來。只是後來就去當兵,還沒有退伍,就開始於休假時在學長的工作室工作,然後就一直為了生活而打拚。一直把這小小的夢想藏在心中。沒有想到今天又再想起了以前的雄心壯志。啊,實在應該要去實現自己的夢想啊。趁自己還把得動研究生之前快點行動吧。啊,說錯了,是要勉勵自己,趁還能讀得動書時快點行動吧。
(PS:敝人非法律專業,文章疏陋難成一家之言。網上臥虎藏龍,請法律專業者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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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我也是在東森被中共同路人告耶,呵呵,我的行情也算不錯的.
至少能把事情鬧大
讓大家一起來檢驗孫大砲和臭頭蔣
那種留言簡直是法律白痴的行為。別理他們吧!
版主的資料來源究竟是何處
能如此大量的提供資訊
並且讓版主深信不疑?
小弟嘆服不已
可惜現在網路上莫名奇妙的人越來越多
看別人就事論事 就硬扣別人帽子
自己不願意面對事實
就反過來從支微末節去咬文嚼字一番
然後自慰式的得出結論說這些講出事實的人果然是胡說八道
可歎!
此外 順道一提
抄襲是違法重製
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刑事責任的問題
抄襲以後放在網站上
則是公開傳輸
有同法92條的刑事責任
二者皆無須以營利為要件
不單純是民事責任
不過這是告訴乃論之罪
有哪幾位要告版大抄襲
那就麻煩那幾位先舉證自己有著作權
而且胡亂說別人抄襲
倒是真是誹謗了
版大有需要的話
小弟這個無良律師倒是可以幫忙處理一下XD
印象所及,之有兩個月旦歷史人物的case真的被告:
1.某位由章姓改成蔣姓的孝嚴先生,似乎告過罵CKS的人誹謗死人
2.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彭上將的公子好像也告過罵他老爸 "高雄屠夫" 的人誹謗死人罪
以司法實務而言,只要沒有用髒話問候知名公眾人物,大概都會被以言論自由予以不起訴偵結
(就算無中生有,也還有釋字509的 "惡意真實" 可以抗辯)
(其實是因為,要司法管這檔子事除了淌混水以外,沒有其他形容詞可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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